来源:中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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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2/1 1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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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实行院长(副院长)随时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
第二条 院长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时接待来访当事人的,应向来访当事人做出解释或通知相关业务庭接待。
第三条 院长接待时,由立案庭及相关业务庭安排专人做好记录。
第四条 在院长接待过程中,如需要有关业务庭作解答或处理的,院长可直接通知该庭、室领导或承办人参加接待。
第五条 院长在接待时能当场做出答复的,应当场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妥善安排处理。
第六条 院长接待后决定交办的案件或事项,由立案庭负责两日内转交有关基层法院或业务庭限期办结。
第七条 院长对在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或事项的,可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予以答复、处理。
第八条 院长接待后列为交办和报告结果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督办,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接待院长。
第九条 对重访当事人反映的相同问题,原则上按首次接待院长处理意见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