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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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 14: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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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铁路法院信访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访工作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负责群众信访工作的机构是立案庭,负责群众信访的日常接待工作,立案庭指导、检查辖区各基层法院的信访工作。
第二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立案庭和各业务庭具体办理来信、来访工作。立案庭负责处理日常信访事宜。
第三条 接访人的职责。
1、处理来信、来访;
2、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3、协助院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4、负责协调与其他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5、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订接待处置方案;
6、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7、负责处理协调“上访老户”工作;
8、安排院领导接访事宜;
9、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1、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法院管辖案件的申诉、告诉、申请再审;
3、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承办路局党委、上级法院、省委、省人大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来信来访。
第五条 处理来信。来信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登记后送庭长审阅,由庭长安排人员办理。做到不拖延积压,认真审阅来信,及时答复信访人。复信的内容应严谨、准确。对有关部门领导要结果的,复信后应报告情况。对不属于立案庭办理的来信,应在2日内转相关庭室处理。需要处理结果的,相关庭、室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立案庭。
第六条 接待来访的程序。
1、来访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2、接待来访。对来访的接待应耐心听、详细问、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应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3、处理方法。(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2)对告诉问题,应告知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3)对尚未审结、执结的,记录相关情况后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预约接待来访;(4)对已审执结的,记录相关情况后直接答复、需要通知原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判后答疑或接访的,及时通知;(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应告知到纪检监察室反映;(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转到有关单位处理;(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8)对无理缠访上访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报告分管院领导并与法警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条 重点信访申诉案件,实行来访听证制度。听证由立案庭主持,听证应有听证笔录。
第八条 对重大信访不安全隐患本着主动经常预防的原则,不定期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主动报上级法院、领导、有关部门。
第九条 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由立案庭牵头同业务部门、综治部门、党、政、村委、居委等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条 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要按照上级要求对重点信访案件等采取有效方法,控制和稳定在基层。
第十一条 信访接待人员或有关庭室有下列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1、属于本院、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件,通知其应当接访而不接访,推诿、拖延或者不按期办理的;
2、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拖延不办,紧急情况通知不到场或者处置错误,造成后果的;
3、对交办的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处理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或者拖着不办、相互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
4、丢失、隐匿、泄露重要的信访检举、揭发、控告材料的;
5、对信访人进行无理指责、刁难、辱骂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