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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管理

来源:中院立案庭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2/1 14:47: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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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庭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各类案件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工作。
(6)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严格审限督察,对各类案件实行动态管理,全程跟踪;排定案件的开庭地点和开庭时间;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7)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8)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9) 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10) 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的接待工作。
(11) 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