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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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 14: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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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案工作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院立案庭在下列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一条 审查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决定立案的应当进行立案调解;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第二条 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第三条 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第四条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第五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第六条 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第七条 核算当事人一审、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执行庭办理;民事诉讼中出现的诉讼保全费和增加或者减少标的额的费用以及缓交、减交诉讼费到期的,由民庭负责办理。
第八条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对进入审判流程的各类案件负责排期、组庭工作,对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第九条 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第十条 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的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