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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性看待对铁路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和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来源:研究室-孙英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2/2 11:09: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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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司法资源和职权配置的一部分,铁路专门法院在我国司法机构中以其特有的方式,两度成立、存在和撤立于整体的司法体制中。关于专门法院如何定位,其作用、权责和社会评价,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面对现实,从制度架构的理性方面既有效地依法履行职责,又融和各方显现或潜在的,理性或非理性的因素,并注重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统一和协调,就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自“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紧紧围绕相关学习内容,从铁路法院的实际现状和工作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审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研究如何充分发挥铁路专门法院的作用,妥善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经济平衡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明确司法职权配置的本质属性和法官角色及定位
    铁路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被定位为“一府两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因其建制有别于一般法院,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尚存在一些需要理顺的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铁路法院的工作应更加注重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在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机制、队伍建等方面统筹兼顾,要从制度架构的理性方面既有效地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社会职责,又依其管理体制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在执法中正确处理铁路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完整地发挥铁路专门法院的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交流的频率及出行的次数增加,对交通运输的多元化服务要求也有所提高,铁路运输作为一种方便实效的运输方式,长久以来得到了民众的青睐。但运力及服务水平与实际需要的偏差,包括铁路所属多经辅业单位与路外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最终只能诉诸于法律解决。因此,构建一个合理的司法体系,理性配置司法资源,使司法管辖既富于效率,又有助于实现个案公平和整个社会正义,就显得更为重要。基于此,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监督制约便成为国家司法权力配置的重要内容。
    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司法来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各种民事主体权利的社会需求也逐渐增多。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院也正在通过其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独立审判职能的发挥来回应社会的需求,不断向社会公众传递着公平与正义。从现有的法律看,铁路专门法院的角色、定位并不十分明确,管理体制也没有完全理顺。铁路专门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定位、角色、作用、权责和社会评价,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以及存废之争,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理性看待对铁路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和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应注意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的融合,注意与所在企业以及党委的领导关系的协调,注意协调和处理好外部利益和社会公众之间关系,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协调,注意执法者个人利益与终极目标的协调。
    二、坚持服务大局和妥善处理好几方面关系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法院、法官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始终做到脑里想着大局、心里装着大局,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立足本职做好服务大局工作。为此,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首先要确立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孤立看待法院工作,割裂法院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法院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其次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坚决防止借口服务大局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法院法定职能的事、超出本职工作的事。同时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党委、政府在法院工作服务大局方面的工作要求,与法院职责要求相一致,确保正确服务大局而不是最终妨碍大局。再次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忽视法院工作和司法实践自身规律、原则和发展创新,消极被动,无所作为,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全面正确发挥作用,甚至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枉法裁判。
    二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党和国家大局需要通过具体工作推动和实现,必须从具体的、局部的工作着手,立足抓好当前,促进长远发展,保障服务党和国家大局;部门的局部利益要服从服务于大局利益,不能本末倒置,以局部代替全局。法院工作实践中要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司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绝不能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司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坚持法院与政法工作是一个整体,在司法活动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坚决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驱动,确保司法实践目标与党和国家大局。
    三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办案不讲政治,案件就可能演化为政治事件;执法不讲究综合效益,就会走向司法价值的反面。因此,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内在的一致性,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司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坚持依法办事,并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司法活动首先以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同时,要讲政治,注重审判执行的社会效果。坚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造成当事人和社会不稳定,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不满意。坚决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的做法,着眼于长远提升铁路法院的执法公信力。
    三、协调和中庸是超越现实冲突的理性选择
    我们正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铁路法院的设置、审理的案件以及所作的裁判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基于本体利益的现实性与理性司法之间的冲突,简单地谈论铁路法院设置的利弊、得失和存废问题,都不具建设性。事关国家整体司法体制的改革,而非理论著述者一家所言之事。我们虽无有效之策,亦乏善可陈,但居于现实与司法理想之间,以理性或非理性的因素为视点,籍以理事、着墨于思辩、述论其中。认为:注重协调是当下铁路法院和法官的必要的途径,也是最佳选择。
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从更广阔的时空背景来看,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自从法律产生以来就已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所谓公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解释,就是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的“中庸之道”。所谓“中庸”通俗讲就是“去其两头取其中”。“世上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天底下没有一顺子的道理。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渐进过程。综观中外历史的法制进程,谁又能够截取一段毫无瑕疵、尽乎完美的阶段。宥于现实,铁路法院只能在现行的体制和制度框架内协调、中和、调和,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体现法治精神。协调是必然更是应然,通过审判工作,在公民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是最高意义上的“中庸之道”,这也是近年来铁路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着力于调解、和解的思维理论基础。
    职权定分源于理性,兴利除弊端赖于改革。从参照前苏联司法体制模式以及建国初期的某些感性因素和难以据实考证的理由出发,我国设立了铁路专门法院,历经三年的短暂春秋,继而在时隔三十年之后又恢复,其间数度因理顺体制,存在于撤销、合并等纭纭纷争之中,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人们司法理念日趋更新,司法资源配置越加理性的诉求下,我们有必要以客观的视角和清澈的理性思维来审视其专门性,度量其作用、定位和角色。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着天然的依赖。如果没有交易主体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在司法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各项合法利益,使国家和政府、企业的权力得以界定和有效约束,使司法职权配置进入合理状态,权利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得以实现。在人们对司法职权配置合理性的疑虑同时,也昭示了公众对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关切,是寄于达成法治社会的一种良好愿望。因为,司法结果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已经或日益深刻地融入了社会价值体系之中,并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思想发挥着构建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