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锐与被执行人张宝、刘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宝、刘建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宝,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柳树寨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202087812。
被执行人:刘建芳,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柳树寨村六社,身份证号码: 622201199005156086。
执行依据: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102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
未履行标的:本金1141611元及利息等。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杨锐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5%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杨锐应得执行款中扣减。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 0931-5199399、 0931-5199396
特此公告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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