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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没有发出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6/28 4:02: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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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上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二法庭,甘肃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经理与第三人张某签订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定于当日上午9时进行宣判,因当事人握手言和,以撤诉方式结案,承办法官制作准备宣读的长达12页的行政裁定书,失去了用场,换之以仅有两页的准许撤诉裁定书。

一般情况下,撤诉会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但承办法官却说本案的协调,耗时费力,工作量是裁判结案的几倍,一点不轻松。

原来,该案是某建材公司将自己开发修建的大厦一、二楼部分房屋,于2007年签订合同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为取得房屋,于2013年将该公司诉至当地法院。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由双方办理买卖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后经法院强制执行,由县房管局协助将一、二楼相应房屋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在办理过程中,一楼门面房屋该公司产权证载面积为110.19平方米,办至张某名下,产权证载面积成了96.44平方米(公摊面积由20.5平方米,减少至6.48平方);二楼房屋登记的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1.01平方米。该公司置疑执行行为和一楼房屋的办证行为,认为县房管局登记行为,造成一楼门面房屋的13.75平方米的面积流失,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房管局给张某办理的一楼门面房的房产证,并将13.75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在起诉的同时,向当地执行法院也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纠正执行中造成面积减少的问题。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行政起诉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来,二审主要审查一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审的结果不外乎维持原裁定或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经二审开庭,合议庭评议已形成一致意见。但合议庭发现公司与张某的纠纷,双方手中至少已持有八份判决、裁定,但一、二楼产权登记面积、款项支付仍然存在争议和纠纷,遂决定不进行当庭宣判,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通过协调化解矛盾。这一调却颇多曲折。

决定以协调解决的办案思路后,合议庭首先了解当事人真实意图,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先后对协调方案进行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方案,看房管局能否将公司称“消失”的公摊面积13.75平方米,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一楼其他房屋。为此,专门邀请了县、市房产测绘中心的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现场查勘、分析、论证,该方案没有可行性,按照测绘技术规范的要求,只能将该面积分摊至该大厦的二、三、四楼。对此公司不同意。第二次方案,一楼面积问题由张某适当补偿,公司放弃一楼房屋面积争议。经组织当事人面对面协商,并多次电话沟通,但双方提出的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两次协调过程中,当事人均要求将二楼问题搁置后自行协商解决。办理人员感觉到,不捎带二楼一并解决,难以彻底化解争议。单纯一楼问题,当事人意见缺乏近缘点,调解工作没有“抓手”,惟有二楼多出合同约定的30多平方米,因2007年至今,兰州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还是法院执行交付时的房地产价格或目前房地产价格,本身就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从最低价格到最高价格,30多平方米房屋的价款总额存在近35万元的差额。价格问题的不确定性,即便将来通过诉讼解决,对每个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事人有求稳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所以存在折中、平衡的必要和可能。在前两次方案均告失败的情况下,合议庭第三次确定了协调方案,由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二楼多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合理价格,一楼和二楼问题合并解决。第三轮协调,通过不断地给当事人晓以利害,分析评判相关意见是否合理,公司的意见由40万元、30万元、24万元、18万元到15万元,张某的意见由6万元、9万元、11万元到13万元。几个回合下来,双方的差距在缩小,但仍然不一致,且都坚持不肯再让一步。此时的协调似乎已经山穷水尽。合议庭在协调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制作了法律文书,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宣判。在宣判当天,再次给当事人做工作。法官的耐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使当事人受到触动,最终都作出让步,达成一次性解决解纷的协议,并在法官的指导下,制作并签订了内容全面、条款细密、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指导制作合同并主持合同条款协商花费了整整一个上午。实际上,该案宣判有十分钟就可以完成。

本来一个简单且容易办理的二审行政案件,通过协调,不但解决了行政争议,而且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划上了句号。法官辛勤努力的付出,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赞扬。事后,张某向主审法官表示:“这将事能在您手上彻底解决,真得感谢您的耐心,您的为人,谢谢,太谢谢了!”

    中院行政庭,一直把矛盾纠纷的深度化解作为工作目标。为了做好纠纷化解,往往不吝千方百计,不嫌千言万语,不计千辛万苦。上述协调工作,只是协调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