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下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诉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判决责令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监督第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按期完成西津坪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坪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填埋场)是七里河区唯一一座以简易填埋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的场所,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1998年3月批准建设,设计使用年限30年,1999年由原管理单位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对沟道进行简单整治,投入使用后并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防治污染设施,也未按照设计要求流程处置垃圾,采用大厚度一次性填沟作业方式,从沟道上游区域向下游区域进行填埋,导致出现垃圾崩塌及滑坡,滑移体延伸至主沟道,威胁到主沟行洪和下游居民安全;同时垃圾渗滤液随沟底流渗、垃圾填埋气发生自燃,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013年9月,七里河区环保局多次接到群众反映异味污染环境,经排查,异味来源于该垃圾填埋场,遂将垃圾填埋场存在的问题上报七里河区政府,建议七里河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期间,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同年12月,第三人区环卫局成立,垃圾填埋场移交七里河区环卫局管理。2014年8月,因群众反映垃圾渗滤液污染居民饮用水,七里河区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再次将此事上报七里河区政府解决。2015年七里河区环保局多次函告七里河区环卫局,要求七里河区环卫局按照环评设计要求建设防污设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防治二次扬尘污染和火灾。同时上报区政府,请求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七里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垃圾填埋场异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于2015年11月18日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在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同月30日,七里河区环卫局回复七里河区环保局已完成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方案,改造治理正在实施中。此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多次对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治理。
2016年3月,七里河区环卫局委托兰州交通大学完成《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坪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及封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该垃圾填埋场实际建设中有六项未按环评设计要求建设,两项与原环评设计要求不符,并存在恶臭污染、土壤污染、扬尘污染、填埋气爆炸风险、填埋场安全隐患、地下水污染隐患问题。同年4月,市环保局对《综合治理环评报告》作出批复,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是按照相关规范和建设标准修建截渗墙、垃圾拦挡坝等,在未填埋区域的库底和侧壁铺设防渗系统,设置垃圾渗滤液导排和处理工程、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工程等,将滑移垃圾体、整形余量垃圾等分层填埋于C区域,实施封场覆盖、绿化与植被恢复工程。同年5月27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发现区环保局对垃圾填埋场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再次向被告七里河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垃圾填埋场带病作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并处罚。责令七里河区环卫局立即按原环评及设计要求整改,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道、植被,治理污染土地,恢复生态环境。七里河区环保局遂于2016年6月7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七里河区环卫局(垃圾填埋场)停止违法行为,完善配套环保设施,于2016年7月7日前整改。同年6月23日,七里河区环保局回函七里河区检察院,答复七里河区生活垃圾拟交由新建的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预计2016年1月投入运行)处理,七里河区环卫局正在加强垃圾填埋管理,完善配套环保设施。之后,被告区环保局也多次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督促垃圾填埋场整改。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境保护局采取监管措施不力,致使垃圾填埋场污染环境的行为长期处于持续状态。从2013年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报道,2015年11月18日区检察院先后两次发出检察建议,至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前,七里河区环保局虽然将垃圾填埋场的违法行为上报七里河区政府解决,并向管理单位七里河区环卫局多次发函整改,但仅限于书面形式,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在七里河区环卫局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区环保局亦未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监管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致使自然环境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环境污染严重。至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垃圾填埋场虽然已经封场治理,但在治理过程中是否发生二次污染,治理后是否恢复环境原状,七里河区环保局仍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据此依法判决,责令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监督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按期完成西津坪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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