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司法改革“深化年”的工作要求,兰铁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榆中县人民法院开展年度第三次巡回审判工作,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7)甘7101行初33号原告张某诉被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及(2017)甘7101行赔初7号原告张某诉被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两案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案件是因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被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在具体组织实施征收金崖镇张家湾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过程中引发的。原告对地上附着物国槐树的补偿标准有异议,认为被告在未与其就附着物补偿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强行铲除2595棵国槐的行为违法,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11600元的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负责人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认识。合议庭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案情已经明晰。庭审结束后,当事人表示巡回审理为其提供了便利,极大方便了其诉讼,为此,向铁路法院表示感谢。被告单位“一把手”水某就本案涉及的相关征收补偿工作做了深入的陈述,并主动提出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能够与原告方协商解决,化解矛盾。同时,被告也向原告方表达了协调和解的意愿,原告方表示同意被告的提议。现双方当事人正在为协商化解矛盾做准备工作。
本案被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本案争议的有效化解。因此,我们有必要更加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关制度要求,从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着手,积极寻求有利于原告合理诉求解决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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