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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来自甘肃省妇联的信

来源:兰州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9 5:20: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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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贵院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未成年女童陈某某的侵权案件,主审法官孙建国立足案件基本事实和未成年人成长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女童今后的生活争取了良好的条件和提供了物质保障。”摘自甘肃省妇联的来信。
    这是甘肃省妇女联合会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送来的一封信。关于这封信背后的故事,要从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说起。
    2015年5月28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旅游汽车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乍一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在2014年8月指定管辖兰州市部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以来,类似的案件审理也已趋于常见。2014年9月6日,原告陈某某与母亲陈伟志购买车票,乘坐被告甘肃某旅游汽车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前往临夏县探亲,途中该车与案外机动车发生剐蹭并翻车,造成原告右上肢离断伤、头颅外伤、全身多发开放伤等伤情。事故发生后,被告预支原告医疗费50 000元。
    对于本案,主办法官在审理中,还是发现了个案的特点:第一原告年龄小。原告陈某某于2008年6月30日出生,尚在上小学,受伤后已做了右上肢截肢手术。第二,案件诉讼标的大。原告的诉讼请求各项费用共计1 717 289元。第三,被告虽为甘肃某旅游汽车公司,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马某,挂靠在被告名下经营,对于赔偿问题,双方存在推诿的情况。面对案件的特殊性,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此案调解结案对陈某某的成长健康和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由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及实际车主在前期就赔偿问题发生过争执,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在此情形下原告才求助于甘肃省妇联,诉至法院。如何让双方坐到一起,就成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庭领导带领办案人员前往被告公司,向其负责人讲明了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使其明白一味地推诿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在经过法官耐心的法治教育后,被告单位负责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对于原告方170余万元的索赔金额,经过法官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出数额。在经过前期大量的工作后,时机成熟,法官将原、被告双方组织到了一起,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105万元的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原告申请免除了其2万余万元的诉讼费,被告的代理人也当场向原告陈某某捐助了2万元。
    “感谢贵院和各位法官为未成年女童陈某某合法权益的维护所做的工作和不懈努力!”摘自甘肃省妇联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