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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列车损失巨大 被判徒刑领受刑罚

来源:兰州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9/28 4:45: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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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破坏交通工具案,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被告人韩文仓有期徒刑七年,作案工具扳手1把依法没收。
    被告人韩文仓,男,汉族,文盲,兰州宝丰保洁服务公司员工,长期在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从事列车保洁、更换大钩等工作。
    2015年3月14日20时许,为发泄对兰州车辆段的不满情绪,被告人韩文仓携带扳手、手钳等作案工具来到兰州车辆段库区5道,将5道检修后待出库的K228次旅客列车第3号车厢后端的大钩固定勾尾扁销横穿螺栓拆卸,用事先准备好一节钢筋代替横穿螺栓支撑勾尾扁销。逃离现场时,韩文仓将拆卸下来的螺栓及垫片等抛弃于兰州车辆段北墙两侧。当晚22时57分许,K228次旅客列车运行到陇海线桑园子至骆驼巷区间(K1705+400米)时,第3、4位车体分离,中断行车3小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57057.75元。
    2015年5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走访排查掌握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韩文仓抓获,韩文仓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详细交待了其作案的前因后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文仓故意破坏列车连接车厢的大钩,造成行驶中的旅客列车车体分离,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倾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被告人韩文仓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