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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巨大 油田硕鼠获刑

来源:兰州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6/25 11:12: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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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收缴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141.0544万元,对未退还剩余20.4456万元继续追缴。
    被告人张某某,男,现年五十一岁,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任玉门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处副处长兼定额计价中心主任。2014年5月10日,甘肃省纪委和甘肃省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对张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双规”措施。经调查发现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故省纪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
    经查,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玉门石油管理局计划发展处造价预算科科长、计划发展处副总工程师、玉门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处副总工程师,规划计划处副处长兼定额计价中心主任等职务,在酒泉基地建设项目和酒泉基地配套完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利用管理工程造价,审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编制和审查招投标工程标底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以好处费、感谢费、过节费等名义给与的现金和消费卡共计30笔,161.5万元,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给与相关人员帮助和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6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总额中15万元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55.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退缴了大部分贿赂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