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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偷拿“苹果”手机又获刑

来源:兰州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10/19 8:29: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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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盗窃一案,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641542分,被告人周某从上海车站乘坐T116次旅客列车回天水探亲。次日凌晨5时许,当列车运行到郑州至西安车站区间时,周某趁邻座的4号车厢58号座位旅客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刘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盗走,并藏匿于座位下随身携带的纸箱内。被害人刘某某醒来后发现手机丢失,周某还假装帮着寻找,后在乘警调查和周围旅客指认下从周某携带的纸箱内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4505元。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并能够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周某累犯、坦白等量刑证据。法庭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618日刑满释放的前科事实;本次犯罪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高,且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等情节,依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被告人周某予以了从严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庭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告人周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害人系未成年等情节,从严掌握量刑幅度,并对坦白的从轻量刑幅度予以了限制,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公正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