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张某某为筹毒资混入机关大院盗窃,于2014年8月5日,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2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其不思悔改,为筹毒资,于2014年1月2日10时许,携带断线钳1把,在工作日混入兰州铁路局机关大院,到南楼西侧自行车棚内,剪断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的车锁,将该车盗走,价值2256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物出售,获赃款45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其被抓获时仍随身携带着作案工具断线钳,不排除继续作案的可能。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56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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