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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巨款办家事 被判刑罚后悔迟

来源:兰州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6/18 10:52: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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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2,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马某某1988年出生,男,东乡族,小学文化,系甘肃广河籍农民。由于好逸恶劳,游手好闲,马某某离开老家农村,混迹在兰州的公共场所、繁花地带,以小偷小摸为生。20144101050分许,马某某窜至兰州火车站广场伺机行窃。这时,在兰州做生意的牛某某驾驶黑色奥迪Q5越野车来兰州车站接人。牛某某一边下车一边打电话。马某某见状悄悄绕到奥迪车的右边,伸手将右后侧车门拉开,等牛某某用电子遥控钥匙锁闭车门离开后,马某某立即从拉开的车门进入车内,将后排座位上的一个棕色皮包拿走。在僻静处,马某某打开皮包一看,里面还有一个手包,手包内装有现金34000元。马某某立即跑到马路上,拦住一辆出租车赶往长途汽车站,当天就搭乘长途汽车回到了东乡老家。在家里,马某某将盗窃所得的24000元交给妻子,谎称是自己借的钱,并让妻子给去世的奶奶办一场风光的丧事。余下的10000元马某某归还了一部分个人借款,又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很快就确定马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419日,马某某被抓获归案,此时,他身上仅剩余500元赃款。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被盗赃款几乎被挥霍一空的实际情况,故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