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家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 500元。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家伟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从张掖市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于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家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海洛因40克,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家伟关于其所携带的毒品只用于自己“以贩养吸”,不是替他人运输,该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属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评价,对该辩护意见未予采纳。被告人黄家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运输毒品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同时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在综合评判其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后,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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