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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二进宫 吸毒男子被重判

来源:兰州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4/14 14:59: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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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9,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黄家伟运输毒品罪一案。被告人黄家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 000元。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家伟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 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 500元。

被告人黄家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1220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 500元。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1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家伟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从张掖市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于20141106时左右抵达兰州市小西湖附近,用手机电话联络到事前已联系的一名毒贩,通过互不见面的交易方法,支付22 0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40克,用随身携带的电子计量秤复核重量后,赶到兰州火车站准备返程。820分许,被告人黄家伟持1085次旅客列车车票进入该站候车室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将其藏匿于前臂内侧毛衣与内衣之间部位的毒品全部缴获。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家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海洛因40克,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家伟关于其所携带的毒品只用于自己“以贩养吸”,不是替他人运输,该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属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评价,对该辩护意见未予采纳。被告人黄家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运输毒品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同时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在综合评判其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后,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