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是兰州市人,没有固定职业,2012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1月30日12时许,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自己的红色“宗申”牌摩托车路过甘肃金轮宾馆,看见宾馆里正在举办婚宴,于是,梁某某走进宾馆上了二楼。经过观察,梁某某发现在长安厅参加婚礼的一名客人将一个信封放进了其搭在座椅靠背上的上衣口袋里。趁着宴会厅里人来人往,客人们又忙于互相敬酒的机会,梁某某悄悄靠近这名客人,窃取了客人放在口袋里的信封后迅速离开现场。中途停下后,梁某某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现金9600元,一段时间的吃喝玩乐,这笔钱很快被梁某某挥霍一空。
庭审后,法院综合考虑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被害人的财产全部被其挥霍等因素,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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