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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作案吃铁路 法网难逃屡获刑

来源:兰州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1/26 9:57: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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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唐某某是湖南省耒阳市农民,专门在铁路线上盗窃旅客财物,并以此为业,因此受到过多次劳改、劳教以及刑事处罚。1995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2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6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1022日刑满释放。

20131193时许,唐某某从衡阳车站登上K226次旅客列车,在列车上寻找作案对象。当日4时许,列车即将到达株洲车站,唐某某趁17号车厢74座的旅客张某睡觉之机,将其裤子左口袋内的一棕色钱包偷走,内装现金870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作案后,唐某某将钱包内的现金取出,将其余物品丢弃在17号车厢的厕所内。失主张某报案后,列车乘警随即展开排查,很快将唐某某抓获,追回了全部款物。
  
法庭综合考虑唐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多次受到过刑事处罚,并构成累犯等情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