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是湖南省耒阳市农民,专门在铁路线上盗窃旅客财物,并以此为业,因此受到过多次劳改、劳教以及刑事处罚。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法庭综合考虑唐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多次受到过刑事处罚,并构成累犯等情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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