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丢钱捡钱”行骗这种老戏法,很早以前就被报道揭露过,但仍有人上当受骗。2014年1月14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孙某某是甘肃省康县人,朱某某是四川省南江县人,罗某某、杨某某是陕西省佛坪县人,因为四人都喜欢打麻将,气味相投,自然而然走得比较近。2013年9月,四人相聚汉中,并商量去外地骗人钱财。四人从汉中出发,经西安、天水、兰州、酒泉到哈密,一路寻找作案机会,由于没有作案得手,四人又返回兰州。2013年9月25日13时许,四人到达兰州车站广场,孙某某假装丢掉“钱包”、杨某某假装捡到“钱包”,罗某某和杨某某共同诱使被害人参与“分钱”,借机接近被害人秦某某夫妻并盗窃秦某某的邮政储蓄卡1张。之后,由朱某某持卡从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出现金20000元。孙某某、朱某某、罗某某三人又使用该卡从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购买金项链2条,消费31904元。作案后,四人将所得赃款、赃物协商一致后均分。破案后,追缴退赔款51904元,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四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南路586号 邮编:730000 E-mail:ltzytxbd@163.com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