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天祝县华藏寺农民,马某是他小舅子,赵某家就住在铁道旁边。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赵某打起了偷铁路的主意,打算“靠铁路吃铁路”。 2013年11月17日,赵某与同样梦想不劳而获的朋友宋某相遇,二人心有灵犀,三言两语就说到了找光阴的事,并一致认为偷铁路是个捷径。当晚,二人就呆在赵某家里等待时机。18日4时许,宋某出门去侦察,发现天祝火车站停有一列货物列车,于是赵某携带断线钳和宋某前往作案现场。二人先剪开铁路护网进入车站五股道,剪断27028次货物列车3301827号棚车的铅封,从车内盗窃玉米45袋,每袋重60千克,每千克价值2.6元,计价值7020元。盗窃后,赵某将马某叫至现场,三人共同将其中的30袋玉米转移到赵某家中藏匿,因发现有人员活动而放弃了现场其它赃物的搬运。天祝车站铁路职工在巡视中发现列车下有玉米后,立即报案。公安人员根据搬运玉米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很快就破了案,赵某和马某均被抓获归案,宋某在逃。
法院根据赵某、马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二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二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南路586号 邮编:730000 E-mail:ltzytxbd@163.com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