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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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0 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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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联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适用于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30日、12月2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在兰州、西宁两地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贤虎运输毒品案和被告人杨斌林抢劫、故意伤害案。在法庭审理中,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即在法庭调查中,首先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然后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由公诉人、被告人分别就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先围绕犯罪事实与定性问题进行辩论,然后就量刑进行辩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在审理被告人林贤虎运输毒品案时,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评议时,对该量刑情节予以采纳,并结合被告人林贤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5.7克的犯罪事实,判处其法定最低刑,即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审理被告人杨斌林抢劫、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杨斌林庭审辩称没有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的具体行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有自动投案的事实,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当庭提出自首情节不予认定;被告人杨斌林答辩称他去了犯罪现场,只是没有动手,他承认犯了罪,不然不会主动投案自首,辩解意见不应视为不认罪。合议庭评议时,认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符合在卷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情节应当认定,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斌林在抢劫和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两案当庭宣判时,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均详细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通过试行庭审量刑程序规范化,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阐述在法庭,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使法官兼听则明,有利于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