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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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2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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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黄某某、陈某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1996年8月30日,刚满18周岁的他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4年9月7日,他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8日刑满释放。可谓冥顽不化,劣迹斑斑,屡教不改。
2010年11月20日,黄某某、陈某二人来兰州参加湖北老乡聚会,席间与被害人张某某相遇。当日1时许,黄某某等一行来到某KTV包厢娱乐。正当大家玩得开心之时,黄某某提起了多年前的往事。他认为,1996年自己因盗窃被判刑与张某某有关,起因是帮助张某某打架,为了躲避公安人员的抓捕才盗窃他人财物外逃的。而张某某恩将仇报,带领公安人员抓住了他。为此,他坐了五年牢,心中一直愤愤不平。这次遇见张某某,希望张某某对他有所交待,进行适当“补偿”。
此后,黄某某一直威胁张某某,并索要五万元的补偿费。又指使陈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陈某用啤酒瓶猛击张某某头部,啤酒瓶破裂后又用残余部分戳张某某面部,致使张左眉骨皮肤裂创。张某某出于无奈,为息事宁人,答应了黄某某等人提出的要求,当场通过借、凑等方法交给黄某某9400元。又找到老乡做担保,承诺剩余部分尽快兑现,这才离开现场。之后三四天,黄某某、陈某等人多次向保证人施加压力,迫使张某某又交出了35 000元现金。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殴打方法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