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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2 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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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针对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部分债权未能按期自觉履行情况,加强执行和解履行督促力度,促使该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
本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三次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7万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对前两期执行款按期予以了履行。但在2010年5月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最后一批执行款未及时到帐。执行人员没有以案件已执行和解为由推诿搪塞,而是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从双方当事人角度着想,了解到被执行企业因流动资金暂时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执行和解破裂,表示愿意给被执行人以一定的宽限时间。针对以上情况,执行人员为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没有机械地恢复案件的执行,而是对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耐心做好法律宣传,讲明不履行执行和解的后果,并按申请人的意见给予了一定宽限时限。
在宽限期内,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一批欠款,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称赞。至此,此案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