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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铁道丧命起纷争 法院以人为本促和解

来源: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2/2 9:59: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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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使受害人近亲属获得了妥当救济,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2009年12月24日,山西省宝鸡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押运员丁某某押运的车辆到达兰州铁路局兰州西站编组场,编组人员在未进行编组登记时,丁某某即下车通过编组场,到对面的餐馆就餐。饭后返回编组场时,被溜放的车辆撞击,当场死亡。铁路部门认为,丁某某身为押运员,上岗前经过了岗位培训,对“禁止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的法律规定清楚的情况下,擅离押运岗位,侵入铁路界限与溜放的车辆相撞,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铁路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认定,丁某某应承担这起铁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某的亲属原告李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多次与兰州铁路局协商赔偿事宜,终因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未能解决。原告李某某、丁某某、杨某某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兰州铁路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2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坚持优先调解原则,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兰州铁路局当即给付原告赔偿款5万元,为本案案结事了,画上圆满的句号。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指导思想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也为今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