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随着省法院第九法庭法槌的敲响,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建国主办的上诉人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兰州分行、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庭审正式开始。
本案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定抵押的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同宝路的房屋以及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变卖。在执行过程中,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兰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以其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两公司财产不能分割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以后,任建国副院长认真进行了阅卷,对案件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情况以及法律文书开庭传票的送达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结合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认真梳理了庭审要点,并于庭审之前组织合议庭成员对本案能否进行庭审直播、在庭审直播中应当注意的程序细节问题以及本案中的主要问题、相关法律问题的适用与理解进行了深入探讨。
为切实提升司法审判公信力,积极推进司法公开,本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向全社会进行了直播,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庭上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诉辩主张、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拍卖变卖的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产的所有权权属没有争议,仅是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存在分歧。庭审中休庭十五分钟,当庭宣判。二审认为拍卖变卖土地、房产仅是对所有权权属转移,不影响定西惠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体权利,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但实践中,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阻却执行的权利基础认识并不一致,本案中,通过庭审直播、当庭宣判就案外人对不动产占有的事实状态能否阻却执行给出明确意见,对全省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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