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铁中院立案庭成功调处一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陇南康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陇南市自然资源局武都分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陇南康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生效裁判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承办法官在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向原审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并对证据进行反复审查以及案情分析后,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康明公司受让的部分国有土地是武都自然资源分局与兰渝铁路公司通过置换后获得的,作为土地之前的实际使用人,兰渝铁路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布设有电网、排污管道等设施。土地置换后,武都自然资源分局曾出资实施改移高压电源线路项目,改移后的高压电源线路仍处在康明公司与武都自然资源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界之内,影响土地受让人康明公司的建设施工。康明公司与兰渝铁路公司经多次沟通协商,由于涉及到让出多少土地、施工费用如何分担等具体问题时,两家企业各不让步、争执不休,由此形成纠纷。
办理详情
再审审查期间,立案庭经过积极的协商沟通,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鉴于纠纷产生的实际原因,为保护铁路运输安全、避免康明公司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制定了调解要点:1.说服土地出让方武都自然局主动配合法院的调解;2.调解结果既要维护土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益又必须确保铁路运输供电系统安全畅通;3.有关电力设备移动产生的费用由武都自然局协调解决,原则上按照2021年武都自然资源分局的指导意见执行。
尽管事先工作准备充分,但现场的实际情况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康明公司的仓储设施框架已建成,铁路供电高压电杆的位移相比之前难度增大,土地置换之前铁路相关单位在建设工地布设有电力设备、地下管网,设备管理和维修单位并不是兰渝铁路公司,而是铁路供电段。虽然调解难度加大,但承办法官决心化解纠纷的意愿丝毫没有动摇。电话联系两年前负责高压输电线杆改移的工程师,找到两年前的施工合同进行比对分析,从法理情多角度向当事人讲清楚得失利害,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
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二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制发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不必制发调解书;
三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论语▪颜渊》中提到,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无讼”理念,并非指不发生、不处理或者拒绝诉讼,而是指要有效地处理案件。调解打破合同僵局的意义在于公平与效率优先于合同的形式稳定性,通过主审法官的调和,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根源上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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