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兰州市七里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兰七国征决字[2014]第6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刘某某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小西湖东街298号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在没有订立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8年9月18日,刘某某所拥有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刘某某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19年1月2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两起行政诉讼案件。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书。2019年1月22日被告提交答辩状,答辩状载明“原告刘某某所诉的行政强制行为并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所作,刘某某所诉涉案征收行为的征收单位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及原告刘某某的实质诉求,主审法官李茫信联系原告刘某某到法院核实详情。谈话过程中,刘某某表示,因为涉案的征收行为从2014年就已经开始,征收导致其本人至今居无定所,无法正常生活,且刘某某认为自己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河景房”,所处地理条件优越,生活便捷舒心,但政府所作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仅没有维持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更导致了其生活水平的急速下降,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也让她本人对政府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在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心情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同时为实质性解决原告的诉求和化解双方的争议,主审法官先后于2019年1月23日、2月18日召集刘某某、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在本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同时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及政府进行沟通。因各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求和想法悬殊较大无法统一,协调效果不佳且进展缓慢。为更快、更好地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职权追加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为本案第三人以便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于同日前往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
在主审法官多次调解协商和电话沟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调解协议》。原告刘某某就行政强制一案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根据《调解协议》对行政赔偿一案依法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2019年2月27日下午向各方当事人予以送达。至此,两案在历经多次波折后,圆满办结。据悉,这也是兰铁两级法院自2015年12月起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次依法以制作调解书的方式审结行政案件。
原告刘某某的权益得以最大化地保护,激动地表示“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以后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两案的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心力,但两案的审理,不仅兼顾了办案效率及司法创新,并且始终以当事人的殷切诉求和合法权益的保障为出发点,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作为司法为民的衡量准则,用公正的处理树立了司法权威,赢得了广大群众对铁路法院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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