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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改革成果加强实践探索

来源:兰铁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作者:孙宏亮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9/14 12:56: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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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铁中院制订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一审行政案件繁筒分流实施细则(试行)》两项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巩固改革成果,加强实践探索,创新体制机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案件繁筒分流工作机制,2017年9月1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一审行政案件繁筒分流实施细则(试行)》两项制度,并于近日印发试行。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兰铁两级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明晰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为巩固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实施办法”全文共45条,从“规范审判权力行使”、“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完善审判权力监督机制”、“完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解决案多人少,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司法及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繁筒分流实施细则(试行)》依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充分参考专家观点和兄弟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一线法官和基层法院的意见,及时吸纳了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速裁的内容。“细则”共计40条,适用于一审行政案件,要旨在于“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首先提倡在立案阶段进行过滤和分流,既让当事人便捷诉讼,保护诉权,又充分体现立案阶段“分流阀”和“过滤器”的作用,从而减少案件进入审理的“流量”。立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即将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进行标注,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类型化一般案件、疑难复杂争议类案件。其次,针对难易程度不同的上述三种案件,采取不同的审理程序或方式,由立案部门根据案件类型,将案件分流导入到简易纠纷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单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类型化一般案件,应当缩短审限,开展示范性诉讼,参照同类案件结果快速审理。“细则”对疑难复杂争议类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精细化审”要求的同时,强调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细则”还就如何实现送达简便高效化、庭审简捷化、法律文书瘦身作出相关规定。

改革永远在路上,探索永无止境。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一审行政案件繁筒分流实施细则(试行)》两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兰铁两级法院在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具有“甘肃特色”的“兰铁经验”,必将推动兰铁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