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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铁中院宣判后召开网约车案的新闻通气会

来源:兰铁中院研究室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3/21 2:47: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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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后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该院审理的“网约车第一案”——张某诉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审理的基本情况,并回答了在场记者的提问。由于该案是针对网约车经营这一新生事物提起的行政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中国新闻社、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日报、西部商报、兰州晨报等中央、省市各大媒体记者都纷纷赶到新闻通气会现场,庭审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及旁听宣判的行政执法人员也参加新闻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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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铁中院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张某系兰州市皋兰县农民,2016年10月26日驾驶自家车辆,利用滴滴网约车平台,在兰州市西客站附近搭载一名乘客,前往安宁金牛街的途中,被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简称城运处)执法人员查获。城运处以涉嫌非法营运将张某车辆暂扣,并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张某不服,向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简称交通委)提起行政复议,交通委于2017年1月3日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城运处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认为自己按照滴滴运输经营,不是非法营运,请求法院撤销城运处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交通委的复议决定。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合议庭充分研究,并提请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于今日上午9时公开进行宣判。判决基于的理由是:原告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载客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被告城运处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在决定处罚幅度时,没有充分考虑原告违法行为的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也未考虑其利用网约车平台从事非法营运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顶格处罚,处以2万元罚款,属于明显不当;被告交通委在行政复议时对明显不当对行政处罚予以维持,不符合合理行政的原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张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为罚款6千元。

    通报后,案件审判长、承办法官李德福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公众可能产生的疑惑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回答了法制日报、甘肃法制报等记者就民众关切的网约车经营的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