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切实提高兰铁两级法院刑事案件庭审质量,根据兰铁中院《关于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9月23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标准庭形式对被告人韩文仓破坏交通工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0月9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标准庭形式对被告人陈建军运输毒品一案及被告人韩玉清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兰州、武威、银川、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负责人、刑事法官作为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督导组成员参与了二次庭审观摩活动,填写了刑事案件庭审评查评分表,并在庭审观摩结束后进行交流点评,与会人员坦诚发言,既提出了庭审中应当发扬的亮点,也提出了庭审中存在的不足,大家总结庭审经验,对如何发挥庭审决定性作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力促进了刑事庭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座谈交流中对以下问题达成了共识,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在庭审中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行政职务问题
在庭院长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由庭院长担任审判长,在向被告人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不再介绍庭院长的行政职务,只介绍法律职务;明确告知被告人主审法官的姓名的做法也是可行的。
二、授权合议庭成员主持庭审问题
庭审原则上由审判长主持,根据案件的情况,审判长可以授权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一般是主审人)主持庭审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授权时应当在法庭上作出明确告知,主持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将庭审主持权交还审判长,同时亦作出明确告知。
三、公诉人站立宣读起诉书问题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应当站立。建议兰铁两级法院刑庭与公诉机关沟通协调,由公诉人站立宣读起诉书。
四、被告人向法庭陈述犯罪事实问题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在进行法庭陈述时,如不愿或不能陈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首先询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以及异议的理由,引导被告人进行法庭陈述,然后交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避免庭审过程拖沓冗长。
五、关于法官保持中立的问题
为了体现法官中立的司法形象,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把握好“度”,发问应当是补充性质的,主要针对公诉人、辩护人没有涉及的与本案密切相关的问题,发问应当直接、简要,如果是为了查明真相,增强内心确信,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适时、适度发问。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或言词具有侮辱、诽谤、轻蔑等不当语言,建议由控辩双方举手示意法庭予以制止,法庭应及时作出是否采纳的口头决定,认为需要制止的,应当及时制止。
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问题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审判人员一般没有必要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但为了查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等,在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
七、保障辩护人权利问题
应当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卷的权利,保障律师在庭前会议、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的权利,不轻易打断律师的发言。在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后,也要向辩护人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重复发言,是否偏离庭审内容,应当先听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再适时加以引导,或明确告知对方在确有必要重复发表意见时,应当简明扼要发表。
八、证据展示问题
兰铁两级法院多媒体示证的信息化设备已经配备,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示证,将证据材料、视频资料通过多媒体设备展示,让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旁听群众能够清楚看到证据材料、视频资料的内容,并对庭审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在多媒体示证的同时应出示或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和证明目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应当规范,杜绝打包质证,对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逐一举证、质证、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分组、分类举证、质证、认证,提高庭审效率;对于是否认证的程序性语言不应过多表述,可以在证据分组、分类举证后一并表述;案件证据较多的,可举行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审中对相关内容可适度简化。
九、当庭认证问题
当庭认证的证据,应当是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经合议庭临时评议,可以当庭予以认证,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确实存在较大分歧,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合议庭将结合在卷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后认定;对于控辩双方当庭提出要求出示其他证据、调取新的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重新鉴定、检查、勘验的申请,应当先询问申请的理由和证明目的,再根据案件情况,对于请求不成立的,当庭作出不予准许或支持的决定,对于需要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的,明确告知合议庭将结合在卷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后决定,也可以先进行下面的庭审程序,经充分考虑后再对其所提出的申请是否准许予以当庭答复。通过以上举措,将事实、证据的问题解决在法庭上。
十、证据异议的小辩论与法庭辩论的关系问题。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首先应阐明异议的理由和目的,再由公诉人进行解释说明或者答辩,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证据的意见;如果对证据的异议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庭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就证据本身发表质证意见,对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相关辩护意见,应告知控辩双方简要发表,并告知其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
十一、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开审理问题
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将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保证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实践中,公诉人、辩护人不注意区分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并进行发言时,应当注重加强庭前与控辩双方的沟通,在庭审中适时进行引导。
十二、案件焦点及控辩双方意见的总结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倡导对案件焦点问题和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焦点和控辩双方主要争议充分发表意见;在总结案件焦点和控辩双方意见时,可以参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的规定,即“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重点不以此为限”。
十三、法庭辩论终结后,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庭后提交书面材料问题
原则上,控辩双方的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控辩双方关于量刑发面的意见,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合议庭进行评议,也可以决定在下次开庭时重新组织法庭调查或者法庭辩论。
十四、宣布休庭后,告知控辩双方及旁听群众案件后续工作问题
休庭后,对于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及旁听群众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对于庭审尚未结束或者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及旁听群众下次开庭的时间、定期宣判时间或者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兰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旭艳在认真听取了大家的交流点评发言后,做了总结发言,认为庭审能力是衡量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庭审观摩活动是锻炼和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平台,有利于提升法官综合素能,有利于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工程;这两次庭审观摩活动举办非常成功,不仅发挥了庭审观摩的示范性作用,而且通过观摩,总结好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庭审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希望两级法院刑庭继续挑选典型案例开展庭审观摩活动。
李旭艳副院长同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学习,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不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也要在庭审观摩等实践活动中取长补短,提高自我;不仅要学习刑事审判相关知识,更要对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知识认真学习。二是要将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不仅要在思想上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更要在庭审过程中践行这一理念,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将案件的焦点问题解决在法庭上,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意见交锋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高质量的庭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要用心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观点正面予以回应,通过规范的格式、严谨的用语、详实的证据、透彻的说理公开裁判理由,彰显司法公正。
李旭艳副院长最后强调,今年是甘肃省委确定的“工作落实年”,兰铁中院党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是“精审判、严管理、葆廉洁”,兰铁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一定要按照省委、中院党组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参会人员名单: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李旭艳、刑庭庭长马登柱、刑庭审判员苏静、助理审判员敬阳、涂海峰、书记员郝磊、黄宝玉。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震、副院长焦巧英、刑庭庭长何文、副庭长李青、审判员周青浦、书记员张帆、王敬羽。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沈剑华、刑庭庭长程福胜、民庭庭长张玺、刑庭审判员李霞。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于淑文、立案庭庭长杨淑玉。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郭宝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爱蓉、刑庭庭长贾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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