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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司法智慧

来源: 作者:谢宾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9/1/24 16:55: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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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为什么要具备司法智慧

在西方语境下,法官是以蒙目女神为象征标志的。正义女神双目裹布,左手持着天平,右手握着宝剑,  神情肃穆,仪态端庄,气宇轩昂。正义女神双目裹布, 寓意着法官是一个用“心灵观察”案件、理性思维的职业,需要排除外界干扰,不受个人爱好所影响,不受非理性因素的蒙蔽, 法官如正义女神那样,在不用眼睛察看的情况下,能够将掌握天平的技巧与操剑的力量把握得如此恰如其分, 理性公平权威地处理好案件,要想达到高如此境界,那么法官就必须要承载着一定的智慧。

在中院办公楼大厅新落成的文化宣传墙的正面,赫然写着苏格拉底的名言:礼貌地听审、机智地回答、清醒地思考、公正地裁判。这是哲学家对高素质法官的写照,“机智地回答、清醒地思考”也体现出法官要富有智慧。

什么叫智慧,辞海“智慧”一词的解释是对事物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的能力。不同学派对“智慧”一词有不同的理解。在哲学家看来,智慧主要指人们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的表现和认知。而在社会学家看来,智慧是“Sensibleness”,主要指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明智性,判断正确和采取行动可靠的能力,它以知识、经验、理解为基础,判决无误、谨慎,远见卓识”。通俗讲,智是指一个人的认知和学习能力,慧是指一个人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那么智慧就是指一个人能够将学习得到的知识、思维、经验、别人的成果转化为自己解决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司法智慧,个人认为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适用法律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大家都有体会,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而法律条文是死的,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法官不是按部就班,对号入座的机械手,更不是法律的复印机。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纠纷本身的复杂性注定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它不是数字的简单计算,而是要不断证成的过程,有些时候答案没有唯一,只有最佳。特别是需要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寻找最佳答案,结合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求最合理的答案及解决方案,这就特别需要司法智慧。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在“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回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智者,是一个清醒者和明白者。一名睿智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特别在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应该善于适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给不同的对象可以接受的明白“说法”。

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叠加,纠纷突出,法官被推到了解决矛盾的风口浪尖,法官承办的案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绕不开的话题,审判工作的敏感性、复杂性、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焦点和热点,甚至法官在处理纠纷的同时也被卷入纠纷之中,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越来越考验着法官高明的智慧和技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每个人遇到疑难问题时都难免迷茫、困惑,每当无助、束手无策时,我耳畔常响起那英《雾里看花》的歌词,“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把这纷扰世界看看得清清清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期盼自己能有一双慧眼,厘清纷繁复杂的案情,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在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学者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里,法学家常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候”业界把法官看作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顶端,可见法官比其他任何法律人都承担着更加重要和艰巨的任务。那么,作为一个法官,我们只有练好内功,把自己打造成一名精通法律、公正司法、博学睿智的法官,最终才能赢得法律的神圣、庄严和权威,赢得民众对法官的尊重和法律的信仰。因此,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司法智慧。

二、法官应具有哪些司法智慧(或司法智慧的内容)

(一)、政治智慧

首先从一个案例说起,这个案例大家可能都非常熟悉,前不久,在舟曲法官学院的文化长廊上也作为经典案例展出,看后对我很有启发,愿与大家共同分享,这个案子就是美国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结束之后,(1775-1783,莱克星顿枪声) 1787525日至917,有号称美国国父之称的乔治华盛顿主持召开了立宪会议。据说,这次立宪会议争论的焦点问题就是州权大还是联邦权大,联邦党主张建立一个权力高于各州的联邦中央政府,共和党主张维护各州的独立主权。应该说制宪会议是在两派的激烈斗争中制定了一部妥协的宪法。

作为英殖民地的美国对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该分开,三权分立的观点大家都普遍接受。1800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在1801年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斐逊当选总统,联邦党亚当斯惨败,同时失去总统权和国会控制权。在亚当斯临近卸任的时候,他对国务卿马歇尔说:“我有一个想法,我要任命你为美国联邦法院的最高首席大法官,你来替我们联邦主义者把这个摊子看住,看看有什么事可以做。”目的是想利用司法权这样的一种职权来帮助联邦主义者坚守自己的政治理想。三权鼎足,联邦党已经损失其二,他们只好将最后的赌注下在司法权上一撑危机。18011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与此同时,联邦党还争取时间,在总统及国会任期结束之前作出一系列政治安排,力图在共和党主政后能够退守司法权,保存联邦党的实力。其中一项就是,18013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和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在3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这些法官中,除了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3日晚上已经送达出去以外,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未来得及发出去。180134,新任总统杰斐逊上任,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还没来得及送达时,本身他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就十分不满,于是,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并将这些任命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引起未接到任命状但已获得法官任命者的不满.被任命为华盛顿郡的治安法官马布里便是其中之一,他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便以1789年的<司法条例>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法定职务.)为依据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新总统杰斐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马歇尔大法官接到了这个烫手山芋,他考虑三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该为申请人提供救济,是否有本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这个案子多么具有戏剧性呀,新任国务卿扣押了老国务卿的任命状,老国务卿现在当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他来审判这个案子。在这样一个非常微妙的局面下,马歇尔其实非常清楚,不管他是否发出最后的强制执行令,虽然这是最高法院理论上保有的一种权力,可以强迫行政分支来执行某一种法律,但他心知肚明,杰斐逊总统绝对不会执行这个法律,而且杰斐逊早就放出风来说不管马歇尔怎么办这个案子,什么强制执行令,他都不搭理。因此,马歇尔知道即使他签署了这一张强制执行令,也不起任何作用。所以,经过长时间考虑之后,马歇尔大法官做出了美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个智慧判决。

经过一番权衡,他作出判决道:“第一,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布里的任命有效,马布里有权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法律应该为他提供救济。第二,每个人受到侵害的时候都有权利要求法律的保护。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被宣称为法治国家,而非人治国家,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配这个高尚的称号,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布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布里获得它的委任状。说到这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几乎很明确了,发出强制执行令似乎就是该判决的唯一结论。但马歇尔大法官突然来了一个大转身,出人意料地给出了否定的结论,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发出马布里的强制执行令,理由是: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只有在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时,联邦最高法院才拥有初审管辖权,同时,《联邦宪法》也没有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虽然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最高法院从《联邦宪法》所获得的司法权限,但是国会本身并不拥有这种扩大授权的权限,那么,一项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基于上述铺垫陈述,马歇尔顺理成章地宣称:当法律与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之间发生冲突,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这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而当就某一案件的法律适用,宪法与普通法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最高法院当然以宪法为准,如果法官不能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便是违背了他尽职尽责的誓言,这无异于犯罪!于是,他判决《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与宪法抵触无效,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实说到底,本案只是涉及程序上的案件管辖问题,直接裁定驳回即可,对案件的实体可以不做评价,但马歇尔没有这么简单处理。

这个判决结果起到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效应呢?第一,当时联邦派和共和派之间的紧张对立一下子就化解了,因为这个案子不存在了。马布里一看,唉,算了吧,都拖了这么长时间了,还上什么任。杰斐逊那边呢,想反应都没可能,因为人家法院根本就没受理。第二,通过这一纸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这才是马歇尔法官真正要的东西,要达到的目的。他作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从此拥有了一项权力,就是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行使司法审查权,国会通过什么法律都没有用,我说你违宪你的法律就是白纸一张。而作为司法审查权的必要前提,法院当然拥有宪法解释权。通过此案的审理,联邦最高法院明确确立拥有司法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

所以,这个案子虽然没有解决马布里上任问题,但是彻底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整个司法系统、立法系统、和行政系统的一个关键性位置,也正是通过这一纸判决,马歇尔大法官为美国这个国家装上了一个制动闸,不管国会也好,总统行政权也好,是不是发疯,他作为首席大法官都有权力把刹车踩下去,宣称这个法案违宪。这个案子判决之后,马歇尔大法官乘胜追击,开始对一些地方州通过的法律行使违宪的司法审查权。可以说从这个判决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彻底建立起来了。很显然,从这个案例当中折射出了马歇尔法官非凡的政治智慧。所以,我个人认为不论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作为法官一定是需要政治智慧的。因为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的体现。我们法院审判,法官办案依据的是法律,但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政权服务,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在某种层面上讲就是政治的延伸。有人常说,在美国法官就和政治保持足够的距离,司法完全独立于政治和政党的,上面提到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应该说是美国司法审查权确立的第一案,被视为司法独立的经典案例,恰恰从该案当中正好说明了美国的政党政治是如何影响司法的。从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多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种族歧视、社会福利、枪支控制等大量包含政治、社会问题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不得不考虑政党政策、利益平衡、公众反应等问题,并格外注意判决对未来一系列案件可能的影响,对未来司法的影响。美国大法官佛兰克福特就曾说过:“只是那些对我们的联邦制度之运作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裁决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才承担起予以复审的责任,仅仅是案件结果对当事人很重要,这还不够!”所以,在西方国家,从表面上看,尽管法院一般不受理“政治问题”,但实际上,许多政治问题都会以“法律上纠纷”的外观出现在诉讼审判中,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政治化现象。应该说,司法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法官当然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眼光。司法工作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所以法官要深明大义,眼光向外,不能采用单向狭隘片面的思维机械办案,不能看一时一地,最终要看将来和长远,要放在更大的背景下思考问题,要学会平衡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增加社会对司法的认同感,这样司法审判才有生命力,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裁判结果才会被社会接受,人民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树立。纵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均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因而,一个法官在执行法律时总是绕不开政治,必须有政治的考量。司法审判不考虑当时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没有政治理念的法官是盲目的,甚至有些案件的处理如果没有政治的大局意识,就案办案,不考虑政治效果的话,就有可能转化为政治事件,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与纠纷。所以,法官对政治保持冷漠、甚至嘲笑的态度是不智慧的表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一定要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必要的政治智慧。

(二)、法律智慧(裁判智慧)

法官在中国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在古代,我们现代法官所掌管的审判职权只是行政官员多项职权中的一项。从某种意义上讲,古代判案人员其实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而是一个多面手,他们既要管理地方政务,维持政治经济秩序,还得能坐堂问案。这种职权上的混合状态是由封建社会控审合一的纠问制诉讼制度所决定的,也意味着当我们说到“中国古代法官”的时候,他同时还是行政官员、侦探、检察官、甚至是法医、执行官,“审理”对他们来说并不单纯是升堂问案,还包括从接状子(立案)到砍脑袋(执行)的整个过程。翻开历史,许许多多“法官”们留下的精彩故事和传说使我们不得不惊叹于他们的判案智慧。说起古代的法官,我们不得不提一下古代法官之鼻祖皋陶,黄帝之子少昊之后,他辅佐夏禹理政、治水、并为融合夷夏和后来中华民族的形成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与尧舜禹齐名,被后人尊为“上古四贤”。相传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理官”,不仅善于办案,而且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够独立思考,将人之德性和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并将理论和思想运用于审判案件当中,许多法律思想由他而来,影响了中国古代绵延数千年的司法制度,应该说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框架的雏形。比如他创立的“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囿过无大,刑故无小”意思是说,刑法不会株连到行为者的家人,而赏赐则可以延及后代,惠及子孙。如果是由于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损害比较严重,也是可以宽恕的;相反,假如是故意伤害他人,即使是轻微的后果也要严惩。还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皋陶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就可从轻发落;如果一个人的功劳有疑点,那就宁可相信功劳是真的,给予重赏。从皋陶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法治理念的雏形,“罚弗及嗣”、“罪疑惟轻”等思想与现代司法中“罪责自负”“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真是一脉相承。有法学家曾说有智慧的思想型法官实属法官中的极品。属于智慧型法官的最高境界。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皋陶能够提出如此前瞻性的法学理论,的确让人钦佩和景仰不已,后人不能望其项背。我们大家可能更为熟悉的是那些更贴近生活、更贴近百姓,传颂千古属于实务界智慧型法官代表。众所周知唐朝的狄仁杰、宋朝的包拯、明朝的海瑞、况钟。他们旷达而自约,激情而自省,睿智动于眉宇,肝胆悬于胸际,堂堂正正,胸襟磊落。他们既能够查明事实,听出破绽,分清是非,区分对错,又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弄懂法意、讲明情义,他们把审案看成是关乎人心、关系人性、关联人命的大事,办理的一些案件充满了智慧的光芒,家喻户晓,深得百姓喜爱。

据说在宋景佑四年,包拯初任天长知县时,县里发生一个奇怪的案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嘴里躺着血倒在地上,掰开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这个农民非常生气,就赶到县衙告状,要求包拯为他查究割舌头的人,这个无头案件该从哪里查起呢?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回去吧你家的牛宰了再说,农民本不舍得宰耕牛,按当时的法律,耕牛是不能私自屠宰的,私宰者要判一年的徒刑。但是细想一来割掉舌头的牛活不了几天了,二来县官叫他宰牛,也不用怕了。那农民回家后,果真就把牛杀掉了。第二天,天长县衙里就有人来告发那农民私宰耕牛。包拯问明情况后,突然沉下脸,吆喝一声说,好大胆的家伙,你把人家的牛割了舌头,反倒来告人家私宰耕牛,那人一听就呆了,伏在地上直磕头,老老实实供认是他干的。原来割牛舌的人跟那个农民有冤仇,所以先割了牛舌,又去告发牛主人宰牛,打那以后,包拯善于审案的名声就传开了。

《圣经 列王纪上》曾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一日,两女人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欲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这个故事体现了所罗门的智慧。

以上可看出,法官智慧的体现往往是在洞察事物细微之处,以小见大,是在对人性、情理、事理透彻分析之中,就是表现在考虑问题周详细致、细心全面,思维缜密,考虑后果周全周延。对一个睿智的法官来说,微小的差异,潜在的矛盾,都逃不过他的火眼金睛,没有智慧,就必然要被假象所迷惑,就必然不能明辨是非。无论是作为一名哲学(思想)智慧型的法官还是实践智慧型的法官,法官的法律智慧主要表现为遵守法律规则前提条件下的创造性能力。不应只限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一定要留心于法条背后的理念原则和风俗习惯,能够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就是为什么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三)、人生哲学智慧(工作智慧)。

  西方法谚有云:法官是最接近于神的职业。的确,在我国目前来说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和神圣感并没有达到如此高的程度,法官甚至被人们戏称为刀尖上的舞者。 在我国,目前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不很完备的条件下,应该说当今法官也算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但不论如何,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学会面对和应对,凭心而论,目前来说,我们的职业上升通道不是很宽敞,我们法官的收入目前并不高,有时难免遭遇经济的尴尬。是的,物质生活固然重要,但是人活着还是应该有精神追求的,不管认为是精神胜利法也好,精神安慰也罢,我们的灵魂或者心灵还是应该有一个安放的地方,能够自得其乐就好。否则,人会感到空虚,人生苦短,我们年轻的时候每个人都会有很多理想或者说有许多想法,到了知天命的年龄,回过头来一看,的确,人一生能坚持做好一件事情其实都不容易。我们既然遵从自己的内心,选择了这个职业,特别是有些人还有其他人生选择、人生规划的机会,仍能够坚守这个岗位,说明我们内心还存有一份不舍与热爱,那么我们就应看淡名利、看透人生,自己能够想得通。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官,这个职业不能仅仅把它作为安身立命或一种谋生的手段,我们或多或少都有一种体会,每审结一个案子,通过个案的裁判、处理,通过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甚至于家庭或个人,能发挥到一点点良性的促进作用的时候,那么,我们作为一个个体来说能体会到自身的价值,能找到自己在社会上的存在感,那时,我们法官便会享受到职业带来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职业自豪感也会油然而生。作为一个社会人,人的一生还是要为社会和国家做点事情的。能够遵循内心的选择并坚持走下去,坚守底线,且工作且珍惜,拿着目前并不算高的工资,如涓涓细流般,却可享用终生,拥有一个平安、真实对社会有益的人生,真的是一种福份,岂不知,还有好多学历、禀赋、能力并不比我们差的人还得不到这份工作,在羡慕着我们。因此,在工作中算好人生大帐,也不失是一种人生大智慧。

  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人生哲学智慧在我们的工作中往往是一种集中的体现,三者是一种兼容并蓄关系,是相互渗透的,交融的关系,掌握好的话就能够相得益彰。

三、重视判决说理,更好展示司法智慧

当今社会,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和公众对我们法官寄予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最高院提出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其实也是对我们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大平台公开的每一项工作都很重要,都能体现司法智慧。在这里,我想重点谈谈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说判决的说理部分是我们法官裁判案件心路历程的呈现,是心证的公开,是司法智慧的展示。

正如工人制造产品,农民生产粮食,知识分子写文章出作品一样,那么判决书就好比我们法官的产品,是法官依法对案件作出评判结果最权威的说明;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最终产品,只能看法官的判决书;判决书是法官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的精华浓缩和最好证明,也可以说是展示法官智慧的一个载体。如果一个案件庭审很成功,各个环节工作也都做得很好,但判决书最后没有写好,当事人和大众不易接受,就不会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判决书不仅是写给当事人看,而且更是写给大众看的,不仅写给现在的人看,而且也是写给未来的历史看的,不仅是在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更重要的是在担负着教化公民、导向法治的职能。应该说,一份好的判决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最好脚注和证明,是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为法律、为当事人、为民众所交的最好答卷,应该具有引人向善的力量。特别是现在要求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就是为了彰显判决书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的功能,从而提升法院公信力,树立法院权威。人们都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就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前一阵,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法官在一份判决书中援引儒家经典《孝经》,引起很大轰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陆老太在北京市区有一套房子。20088月,她和女儿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7万余元的价格过户给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一直未支付购房款,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38万余元。不料,陆老太在200910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张某已于200812月将涉诉房产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以38万余元的价格过户至女儿汤某名下,致使陆老太的债权无法实现。陆老太认定女儿张某和外孙女汤某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张某与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主审法官在判决的说理部分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结合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原告,但其从原告处购买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逃避债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我个人认为,东城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就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而言,是值得赞许的。《孝经》出现在这里,是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所诉诸的“人之常情”,而不是之所以作出判决的“法理依据”。换句话说,引不引用《孝经》,对判决结果来说没有任何改变。如果传统观念能为法官说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那么枯燥乏味,又有何不可呢?这份判决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有人担心,这样写判决容易混淆了大众关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但大众的多数反映还是不错的,我觉得,能够在刚性法理之中融入道德规范,确实对时下诸多道德败坏之现象,有惩前毖后之启发;对诸多唯利是图的现象,有正本清源之效。本案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我觉得是一种敬业,有社会责任担当的表现,值得鼓励。法学界曾对我国法院的司法判决书提出批评,认为我国的判决书过于公式化,判决理由普遍过于简单,缺少法律论证和说理。虽然从理论上讲,有时民众的情绪表达和法官的司法裁决完全是两回事,但是,在现有国情下,一份不能被社会大众认可、接受的判决,其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低估。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彭宇案。【案情介绍】

20061120日上午,徐某(女,64岁)在江苏南京某公交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适逢前后283路公交车进站,徐某便携带包裹、保温瓶等物品去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徐某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不知何故倒地受伤。彭某(男,26岁)是从该车后门第一个下车的乘客,他将倒地的徐某扶起,彭某和路人陈某询问徐某后打电话通知了其儿子。徐某的儿子到来后,彭某与其一同将徐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徐某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

2006年底,徐某遂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彭某从公交车后门冲下将自己撞倒致伤,请求法院判令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彭某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辩称下车后没有与原告发生碰撞,自己发现原告摔倒后才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彭某认为,自己客观上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原、被告是否相撞,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引起社会的轩然大波,被民众广为诟病、口诛笔伐的正是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他认定事实的依据不是靠的证据而依靠的是经验法则来推理,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第二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第三,法官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基于以上三点分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所致,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徐某人民币45876.36元。被告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撤回上诉。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认为,作为法官心证前提的经验法则应当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必须为社会生活中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换言之,经验法则不能只是法官个人的经验体会,而应当具有客观化的特征。从该案判决作出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激烈反应可以看出,法官运用的上述经验法则不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感受,而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主流价值观,法官根据这些经验法则否定被告彭宇做好事的辩解难以让人信服。在一审判决中,法官的经验法则有三处值得推敲的地方。第一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救死扶伤和抓坏人之间,难道我们第一反应不应该是救人吗?第二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受害人或孤残老人要求协助时,我们帮忙通常都会选择把好事做到底,难道这也违背情理吗?第三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遇到他认危难之时,我们通常都会慷慨相助,四川汶川地震中无数国人伸手援助,有几个人要求打借条、找证人证明自己捐款数额的?

在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原告倒地致伤是由于与被告相撞导致的。这个结论,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在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下,法官没有依据的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认为被告没有提出反证,然后就根据其所谓的经验法则来推理,据此认定原告一定是被告撞倒在地的,这严重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这既然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法官遵循了这样一种法律思维来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话,恐怕就不会引起民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人说彭宇案的判决给我们国家的法律、思想、道德水平扯了后腿,造成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引发后续许多社会不良反响(个人和社会后果)春节上演的小品,老人倒地后,先拍照,先取证就是后续引起社会不良效果的写照。

与彭宇案形成鲜明对照,前一阵在疯传得有这样一个案例。首先声明我是在网络上看到的,据说,上世纪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倒下楼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情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作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黑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得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讲,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到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由此可见, 一份好的判决书中精确的判断,富有哲理的论述,深刻的见解,人性化的情感表达能让我们对法官的才华和学识表示敬佩和折服。所以,判决的说理部分是一个法官司法智慧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官要精益求精,努力制作精良合格的司法产品。

四、如何培养司法智慧

(一)、秉持司法良知,严守职业操守

如何融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与智慧,为社会留下和谐的符号,首先我认为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在商言商,在法言法,每一个行业都有它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我想法官最重要的精神信念就是必须坚守道德良知,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价值。道德良知表现出的是一种人文关怀,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官有可能使司法的天平失去支点。在善心的驱使下,法官才能根据法治的精神去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以一种脱俗的智慧,顺从法律精神的指引,最终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从而排除法律滞后性及不周延性给司法带来的尴尬。

良心不仅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我们的祖训就是做人要讲良心。事实上,推进法治同样需要讲良心。我很欣赏西方的一句法言:普遍的良心是法治的基础,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

我们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法治。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不能忽略构建良心道德这一社会基础。我们国家本来有很好的道德良心的社会基础。中国人民历来就是勤劳善良的。但这些年我们有点将这件事给忽略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良心构建有所缺失。事实上这应该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危险的因素。既然我们法治的基础是良心道德,法官就必须讲良心。因此,法官的职业之术应该是一个良心之术,是一个仁慈之术。如果要是法官没有良心、仁慈,或者是不讲良心,那么这个法术就有可能成为祸害人的一种手段。因此,我觉得作为法官来讲,良心是非常重要的。

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和同仁们并肩战斗,我的感觉是我们铁路法院的法官可以说讲良心、有爱心,有悲悯之心,是善良的,工作非常敬业,遇到棘手的案件,许多法官茶饭不香,夜不能寐,真的一点都不夸张,确实是在秉持良知履行职责的。推而广之,我相信全国的法官队伍绝大多数都是讲良心的。所以说,我们中国社会是有良好发展基础的,是大有希望的。

《圣经》中说到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总有着各种各样的难处和情绪,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往往把寻求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律上面。良心是每个人最公正的审判官,你骗得了别人,却永远骗不了自己的良心,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慧和学识来裁判是不够的,法官还要有最大的良知。常言道:人正其心,心正则无私,无私则无畏。法官与医生这两个职业对从业者的要求其实很像。作为掌控病人命运的医生应该有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医生不能因为手术太多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因为每个病人都有权利得到最好的治疗,法官也是如此。当事人一生也许就打这么一次官司,如果得不到公正的结果,恐怕对法律失去信心的就不只是他一个人了。从良知上来讲,有些案件尽管有时我们已经努力了、尽心了,当事人可能并不满意,就象病人未必满意手术的结果一样,但如果我们做到了勤勉尽职,无愧于心的话,相信我们的内心是坦然的、平静的、踏实的。其实做到了这点,我们也求得了内心的一份安宁。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一书中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这些话都恰如其分地道出了良知对于法官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仅凭满腔的正义激情,单纯地运用自己的良知处理案件同样也是不行的。我们在强调良知的同时,并不意味可以罔顾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定,而是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学会为当事人着想,与当事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让感性的司法实践升华为理性的司法智慧,常言道: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所谓练达就是精透、挖透的意思。

(二)在实际工作中通达以下四个基石:

1、通达事实

第一,达事实。这是司法的一个基础。法官的工作过程,就是一个认定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它表现到每一个个案当中。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从诉讼的角度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事实上,这些年,全国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在探索、实践。按照诉讼的理论或者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满足于以法律事实为标准,也就是基于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的事实,它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基于证据规则做出的心证。这个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把握和理解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我想,法官在裁判当中,在秉承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基础的观念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个尽可能向客观事实去靠拢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个案的裁判当中,作为一个法官,需要尽可能地运用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手段,通过适当释明来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关的证据,尽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查明、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如果属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时候,应该以职权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一定不能懈怠。

所以说达事实,在现阶段需要法官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去尽可能地寻找客观真实,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会更扎实,更稳定,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这是我说的第一个达,即达事实,这是做好一个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

2、通达法律

第二,达法律。作为一个职业法官,要系统理解法律,准确把握立法的宗旨。要基于法律适用规则解释法律,然后做出相应的判断。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底。我们的法官通过长期的工作积淀,能够建立一种规范的法律思维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受益终生的东西。我很欣赏一位哲人说的话,他说人这一辈子有两把钥匙,一个是思路,一个是方法。我们平时学习,并不在于背了多少法律条文,同时也不在于读了多少书,当然读得越多越有助于理解,但更重要的是,在读书、研讨、交流、辩论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思路和方法,这种思路方法就是法律人的一种职业思路和职业方法。我的一位大学老师,北师大毕业,援藏教学20多年,是教我们现代汉语的,在大学的时候就常常给我们说这句话,大学学到的仅仅是思路和方法,学到的知识是有限的,学习是一辈子的事情,我当时不是很理解,而对于老师的这句话的含义日后走向工作岗位和有了一定生活工作阅历以后才觉得回味无穷,甚至有历久弥新之感。大学毕业到了工作岗位,原以为靠吃大学四年的老本就可以应付工作了,原来民事审判靠老三篇,即《民法通则》、《民诉法》、《经济合同法》就完全可以了,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发现自己某些方面的知识是那样匮乏,或者说不补充新知识就无法完成工作,你的思路和方法就会僵硬,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讲,理念决定工作思路和方法,必须有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寻求到合适的职业思路和方法,否则就不能成为一名好法官。

3通达地气

   第三个,达地气。俗话叫接地气。法学是一个人文学科,实际上是由哲学演化分支而来的,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司法的工作对象,当然也是人,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如果不懂人,不了解人,不研究人,不接触人,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律职业者,当然也不可能成为一个法学专家,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官。所以,在一个法官的职业素养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接地气,要注意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要具体在个案当中研究当事人,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尤其是从法学院毕业出来的学生,社会阅历单一,社会经验缺乏,走出校门后尽可能多接触社会。社会真的是一所另外意义的大学,这个环节是每个法律人都必须经历的。要理解中国当今的国情,理解某一地域的风俗习惯,这样才能把法律素养和社情,和当地的风俗有一个结合点。法言法语要讲,但是,和不同的当事人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说,这是法官很重要的一种工作方法。所以,一个好法官要学会接地气,达地气,要了解社会。这和医生要了解人体的结构是一样的,法学是研究社会关系的,医学是研究人体自然结构关系的,道理都是一致的。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是很难的,这需要一个过程和经历,要用一辈子来修行。

  4通达各方

  第四,达各方。裁判案件的法官不但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在任何社会里,优秀法官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们,是那些有相当丰富社会经验的人,法官判决的对象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法官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更要学会做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是否经得起推敲。法官这个职业虽然要求法官要慎独,要守得住寂寞,不能够有过滥的交往,但是基于工作需要,他必须尽可能提升一种沟通协调的能力。要善于和人打交道,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要有承受力,甚至有较强的抗击打能力。要经得住表扬的话,更要有能力经得住批评;要能够经得住笑脸,但是更要经得住辱骂,甚至是侮辱和其他的一些伤害。这是法官在和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应有的职业素养。法官面对的是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有了矛盾纠纷,心是很难平和的,是不静的,是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经验的法官,要能够及时发现那些当事人的燥点和心结,及时予以疏导化解。一个善于沟通的法官几句话说到要害上,他会把原告、被告、甚至第三人的内心想法都会看透,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和他们交流,能够说到当事人的心里,很快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让当事人容易接受法官的的观点或建议,案件就容易调解。因此,沟通,也是人很重要的素养。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是一种言语的交流和碰撞,是一种智慧的博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情感上和利益上找到一种妥协和折衷,具备这种让双方让步平和化敌为友的能力,对法官来讲是一种工作艺术,更是一种智慧。

作为一名法官,就是要善于通达事实、善于通达法律、善于通达地气、善于通达各方。通过这些方面,保证我们能有一个好的判断氛围,能有一个好的判断基础,能有一个准确的判断结论,从而有利于形成司法智慧,能有一个被社会认同感越来越强的司法权威。

(三)、善于学习、思考、实践。

学习、思考、实践、成长我想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讲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学习的途径主要有第一向书本读书。学习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古语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读书是贯穿人生的全过程,只要生存,就应该不断地读书学习,才有立足之本,才有充裕的精神生活,才不枉过一生。人类的祖先创造了知识,然后一代传一代。人们不断地学习先贤们的知识,并总结出新的知识,才创造了今天高度文明的21世纪社会。这一切都是因为不断的学习!学习等于继承了先人们的智慧,继承了先贤们经过不懈努力创造出的精华。读书才能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更深远。

培根的一段话尤为精彩:读书使人明智,文学使人聪慧,数学使人思维精密,哲理使人思想深刻,伦理学使人有修养,逻辑学使人善辩…….”读书可以滋养我们的心灵,可以使我们内心变得更强大,变得更自信。三毛曾说过一句话,一个人读书多了,容颜自然就会改变。第二,在实践中学习。实践是积累智慧的最好途径。案件办理的多,经验自然丰富,就像一名医生疑难杂症见识的多,医术自然高明一样。实践出真知一点都不错。另外,大家在一起工作,由于每个人的成长背景,生活阅历,兴趣爱好不同,使得大家各有特长,各有所长,能向周边的同事、同学、朋友多学习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弥补自己的不足,达到资源共享,共同成长进步的目的,也不失一种明智的做法。常言道: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三人行,必有我师。所以,有时遇到拿不准的案件时,多开庭务会、研讨会,集思广益,汇集大家的智慧,拾遗补阙,特别是要善于听取反面的意见,更能够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观点,有利于最后形成成熟的观点和意见。 第三要善于思考。常言道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思考是学习和实践之间的纽带,思考是消化吸收扬弃的过程,是将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的生产加工的过程。人生不能没有思考,尤其在人心烦意乱的时候,更需要冷静下来,想想清楚。思考能让人变得不人云亦云、亦步趋步,有思想、有深度,因为思考可以化解矛盾的症结,使僵化的思维方式经过梳理变得清晰,思考虽不能延长人生的长度,但可以拓宽人生的厚度、宽度和高度,使人活得更明白,未来的日子步伐走得更笃定。我在四川广元昭化古城的一座古县衙内,在写有“明镜高悬”的大堂左后侧,看到有一座亭台叫“退思亭”,写下这样一幅对联“时省吾身勤养性,退思己过助苍生”。经过学习了解到自唐宋以来,县衙大堂后均设有“退思亭(堂)”,专供县令退堂后在此静坐反省思过,用以明智尚德清正。我看后很受教育,作为封建社会的官吏尚能用退而反思的方式,不断来警醒自己,不做糊涂事,要忠诚敬业。那么作为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法官,自己在办结每一个案件之后是不是也能总结一下经验教训,对纷繁复杂的案情重新回顾梳理反思一下,妥当得失回头看一看,重新审视一下,能够吃一堑,长一智,在反思中汲取经验教训,从而获得智慧。

如果我们把法律当作是善和公正的艺术,那么法官就是实现善和公正的艺术家,法官的智慧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伟大力量,而法官要有智慧,必须根植于渊博的知识、深邃的思想、理性的思维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职业的尊荣之上,在推动一个国家形成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应该说法官面对的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官身上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谬误和迷茫,维护社会秩序并引领国家走向法治的重要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是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官是为过去做判决的,未来和过去之间的连接点就是当下,我想,我们只有珍惜当下,在各自的审判岗位上,只有让智慧的光芒照耀我们,用大家的智慧凝聚成集体的智慧,大家才能更加轻松地前行。以上只是我个人浅显的认识和点滴体会,有些观点不一定正确,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