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同时,也是构建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向全国政法队伍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一要求既体现了习主席对全国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寄予厚望,同时,也是对全体政法人员的极大鞭策和鼓舞。具体到我们法院的工作中来,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我们法院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这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他涉及到司法体制、法院的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我今天和大家学习讨论的是法院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即,树立良好法官形象问题,也就是我们法官形象对公平正义的影响问题。通过一年来在纪检工作中接到的举报和利用参加省院司法巡视组调查了解的情况。我感到我们大多数案件办的都是公正的、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是合法公正的。我们的法官辛辛苦苦、兢兢业业、依法办案、秉公执法。但是,我们所办的案件近几年当事人上访举报我们法官断案不公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去年全省当事人上访举报法官断案不公的案件上升54%。我们所办的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服、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服、都感到我们法官不公呢,有的案件还没有审结当事人就告我们不公,我们有的法官不是案件的审理者也被上告上访。也就是说,我们在公正执法,但当事人没有感受到我们的公平公正。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我们法官的自身形象出了问题。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司法文明的有效载体,是一种人格化的司法权威,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公平正义可知、可感、可见。而我们好多法官把公平正义只拘泥于裁判结果上,不注意自身的法官形象,让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怀疑。从而使他们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因此,如何建设法官形象,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司法公正,构筑法律的尊严,使公平正义可知、可感、可见,就成了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下面我从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升法官形象的重要性、当前法官形象存在的问题、怎样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等的方面谈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关系
说到形象,我们一般想到的是一个人的外表、行为、言论、精神面貌等因素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形象是指一个社会组织及其行为通过传播在公众心目中所确立的综合印象,即公众对一个社会组织的全部看法和总体评价。一般地,外在形象反映内在形象,内在形象决定外在形象,但也不绝对。报纸上报道,一些中国游客到西欧旅游,穿西装配领带,乍看是正人君子,但一开口就出口伤人,不懂得礼貌用语,乱发脾气,摆架子,以为自己很有钱,损害中国形象。
(一)、什么是法官形象 法官形象则是指人民法官给予人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总看法、印象或感受,即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总体评价。它是法官价值观念、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廉政意识、服务作风、办事效率、作风纪律的综合反映。是法官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包括外部形象如着装、站姿、坐姿、走姿等仪表形象和内在形象如纪律形象、业务形象、服务形象和知识形象等。法院的形象公正应当是通过法官来体现的,他主要是通过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或司法礼仪及司法过程来反映和固化的。这里的社会活动主要是司法过程中的活动和与他人之间交往的社会活动,包括司法过程内和司法过程外。
(二)什么是司法公正
公正就是正直,没有偏私。他是一种利益分配的操作工具。也就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的伦理原则。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公正是公平和正义的统一。英国最著名的法官、法学家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训诫》一书中写到: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
什么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广义的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狭义的司法公正是对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要求和评价。我们今天说的司法公正是指狭义的司法公正,即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
(三)、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的关系
从以上概念看,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似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公正性正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反映的,因此,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了直接的联系。法国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不管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法官的形象公正,足以在当事人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使他们产生无限的信任感。反之,法官不经意间的某些不当言行,容易让当事人形成“法官偏心”的思维定式,一旦败诉,难免迁怒于办案法官,从而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为什么当事人往往将形象公正与否作为衡量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呢?这是因为公众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当事人会留意法官的任何一个眼神、面部表情甚至说话的语气、声调的高低,当事人往往会通过这些细微的差别,对法官作是否中立公正的评价。这种初步的印象一旦得以形成,再想改变就非常困难。毕竟,当事人往往对法律知识和审理程序缺乏了解,他们对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判断并不站在专业的立场,而通常是通过法官印象的好坏来感知。
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通过良好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判决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所言:“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象,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事。若要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不仅必须避免有不当行为,而且必须避免造成有不当行为的形象。”
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更多的是对某个法官的一言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评判,进而体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真正价值。形象公正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时刻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并且法官表现出的素养、举止乃至文明程度都要体现出公正、廉洁、威严和不偏不倚。
“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名真正的法官,只有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将公正的形象树立于人民心中,才能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由此可见,法官形象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一方面,法官形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二、提升法官形象的重要性
在讲法官形象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官,法官这一概念的内涵
1、法官是一类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和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阶层。法官是国家公务人员中特殊的一种,与其他类型的公务人员有很大的不同。从理论上讲,他们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任的,不具有任何先决立场,能够在社会和民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担当公断人角色的国家公务人员
2、法官群体是一个具有社会重要地位、个人良好修养和完美人格象征意义的职业阶层。法官实际上是古老的公断人角色在现代社会中的化身,是集权力、威望和信任于一身的裁判者。权力来自于国家机器的力量,但威望和信任却都来自于社会和民众对个人的人格评价。一个法官本人的修养、品行和德望如何,直接决定着民众对他及其所代表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从而也影响着社会对法官公断或法院审判活动公正性的判断与认同。
3、法官本身应是遵守法律的表率,法官的所有活动都必须要有身份意识。法官在职务行为或活动之外的所有公开行为或活动,都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而且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表率。因为,虽然他们在非职务行为或活动中并不代表法律,但他们是最了解法律、最有法律意识、最应尊重法律的人。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类群体会自然而然地从每个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观察领悟法律的严肃与尊严,培养他们对于法律秩序的尊重和信心。
4、法官在法律面前与其他人平等。法官在职务行为或活动中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但在职务行为或活动之外,法官必须与所有公民一样平等地面对法律。而且,由于他的法官身份,就更要尊重和服从法律。这时,法官没有其身份权利,而只有其身份义务,只能像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律秩序范围内行为或活动。当法官本人遭遇法律纠纷或者其亲友遇到纠纷时,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途径寻求法律的特别救济,不能利用其特殊身份获得法律关系中的优越地位。
5、法官必须超脱于任何他人利益冲突。对于法官而言,超脱于任何他人利益冲突是没有“业内”和“业外”之分的。而且,由于法官的特殊身份,使得职务活动的一些要求必然地延伸到非职务活动中。
6、法官必须是先进文明的代表,多元文化的维护者。现代社会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化的、固定化、科学化的公断人、裁判者,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体现和表达现代文明正义或先进文明正义思想理念的载体。
综上所述,法官形象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优劣。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都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下面我从以下几点讲一下提升法官形象的重要性。
(一)良好的法官形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最近我们看的于丹讲的《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无论是古时的“为政以德”,还是现在提出的“以法治国”、“以德治国”,都体现了统治者对道德的重视。
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序列,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受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和监督。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因此,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虽然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的法官缺乏道德修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试想,如果法官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不能做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那么司法公正将只是挂在嘴上而已。
2、法官的不良行为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而实际上,也许该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可能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开庭时不顾当事人质证只顾接听电话的法官,对当事人的正当诉请一律采取生、冷、硬、推的法官,接受当事人一方吃请的法官,即或他对案件做出了公正的处理,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甚至还会使当事人对他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上访告状。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形象和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养,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讲,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颁布的《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如果没有独立与公正,法官职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清正廉洁的要求,使法官排除不当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遵守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活动的基本程式,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体现司法活动的文明和公正,也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的诉讼环境;加强法官自身的修养则是法官一项永远的职业道德义务。而约束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对于提升法官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也非常重要。
三、当前法官形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法官队伍总体形象是好的,但就目前我国法官形象的现状来看,还不尽人意,法官在形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规范着装、佩带胸徽。个别法官开庭或接待当事人不按规定着法袍或制服,穿制服时内着T恤、带花的衬衫,穿T恤扎领带或领带的颜色艳丽多彩,上着制服下穿运动鞋等;有的佩带胸徽的位置不正确,同一场合佩带胸徽的大小不统一;有的上班时着运动装、休闲装、夏季穿凉鞋不穿袜子,有的女法官染红指甲、彩发、披散长发、首饰外露;有的着装进入菜场、饭店、浴室甚至娱乐场所;降低了法官着装的威严感和神圣感。
2、不良社交形象。有的法官“傍大款”,经常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酒家饭店等吃喝场所;个别的在菜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与他人争吵。
3、不良的法庭形象。有的在开庭时挖鼻子、抠耳朵、低头、弯腰、打瞌睡;有的不专心庭审,打手机、看与本案无关的材料等等。
(二)内在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些法官还没有完全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辩法析理、调解纠纷、息诉止争的能力还不强;
2、有的法官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办案久拖不结;
3、有的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民事裁判结果缺乏可预测性;
4、有的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粗糙,繁简不当,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当事人感到没有说服力;
5、有的法官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
6、有的法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生、冷、横”,遇难题上下推诿、敷衍塞责;
7、个别法官贪图私利,吃请受礼,照顾人情,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有的法官甚至顶风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腐化堕落;去年全省法院受理违法违纪举报429件,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人,其中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9、有的法院主要领导“带病上岗”,“前腐后继”,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
四、怎样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一)、提高法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五个意识
1、服务意识。对于法院来说服务决不是诉讼活动份外的负担,而是一种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是应该提倡的职业精神和美德。因此,只有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才能让群众满意。
2、宗旨意识。只有增强宗旨意识,认真思考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才能树立起人民法官诚心为民的公仆形象。
3、诚信意识。诚心为善付诸实践,履行承诺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社会的需要。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做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者、维护者,更要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示范者、实践者。
4、公正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追求平等、尊重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对法院公正执法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正是法官所必须树立的执法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在群众心中树立人民法官严格、公正执法的文明形象。
5、形象意识。形象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形象反映素质,折射作风,表现文明,影响声誉,影响环境,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律尊严的体现,所以有人说:“形象重于生命”就是这个意思。
(二)遵守司法礼仪 做文明法官
礼仪文化源远流长,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司法活动受礼仪文化的影响,并不断汲取其丰富营养。经过长期的内化,形成具有独特价值的司法礼仪,在当今社会,司法礼仪已发展成世界各国对司法职业的普遍要求,成为司法人员从事司法活动的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司法礼仪意蕴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在司法活动和司法程序各环节中,规范司法礼仪是树立法官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礼仪规范。
1、什么是司法礼仪。我们前一阶段中院组织大家观看了金教授讲的礼仪,他讲的礼仪使我们在平时社交活动中的普遍礼仪主体比较广。我今天在这里讲的是司法礼仪。司法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所谓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衡量、约束法官的行为提供了基本标准和依据。落实司法礼仪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是否能够精益求精,在行为上是否符合司法礼仪规范,关系到法官的司法形象的塑造。任何一种纰漏或瑕疵,比如庭审时的言行失范,比如判决书中的粗心大意,写错年月日、写错当事人自然情况、甚至有的判决、写错事实依据、数额、刑期等等,都会影响当事人及公众对司法质量、司法形象、司法荣誉的评价。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
当前,我国司法礼仪没有具体的规范标准,缺乏导向性。法官司法礼仪作为职业道德规范,在审判工作中能否得到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主要取决于法官自身的素质,依赖于法官的自律。对法官不正确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也没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在所有职业活动中,特别是涉及国家权力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
2、法官司法礼仪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我认为法官司法礼仪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着装礼仪 法官着装是法官形象的重要要素之一,法官的着装应当给人以稳重、威严、可敬、可信的印象。服装,历来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时代最鲜活最生动的形象记录。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变革风起云涌,往往通过色彩、款式在服装上微妙地体现出来。我国法官的服饰演变就是这样一个鲜活生动地记录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风向标。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特别是改革开放的30年来,中国法官的服饰发展也历尽风雨沧桑,它的每一次变化,都反映着新中国政治思想、经济形势、法制建设、社会文化的剧烈动荡和进步。中国法官的服饰变化,无不从一个侧面记录着我国历史事件及发展过程的轨迹、带着明显的时代烙印、体现着我们国家的法治风貌。
建国后一段时间,我们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官服,审判人员只穿干部制服。那时,稍加改良的中山服成为男装一统天下的主要款式,外国人将其称为“毛式制服”,而女装基本是对中山装的稍稍改良,取消左右两个上兜,人们将这种没有正式名称的服装统称为干部服。无论男女,蓝灰为主的色调和单一的款式是这一时期中国服装的主要特点。这一时期,法官的职业特点被那个时代掩盖了,法治、公平、正义的外在表现在那个时代的法官服---干部服上几乎毫无体现。
198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当时鉴于拨乱反正、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央曾专门为特别法庭设计了三种法官服款式:一是黑袍式;二是制服式;三是西服式。并且对制服式还制作了样服,采用深灰色高级毛料,佩黄领章、红肩章,戴大盖帽。在试穿征求意见时,大家感到有些不伦不类。至于黑袍式,更是纷纷反对,连样服都没制作就被否定了。由于考虑到初穿法官服,可能会不习惯,中央便最后决定:特别法庭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官穿藏青色毛料中山装,不戴帽子。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大街小巷中看到穿着中山装的老人,他们在让我们产生一丝时光倒流的恍惚之外,还会生发一种对那个年代的探究与好奇。
1984年全国法院系统首次统一着装,采取了军警式法官服,佩肩章,戴大盖帽。还有夏装、冬装等。当时许多行业都统一着装,几乎都是大盖帽式的制服。大盖帽军警式法官制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一种着装模式,这样的军警式法官服无疑增添了浓烈的军事化、革命化和战斗色彩。它意味着法官主动、积极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打击犯罪,法官与检察官、公安干警处于惩治犯罪的同一战壕。
80到90年代初,我国封闭的法治大门被打开,一些先进的司法理念促使我国开始以审视和改革的目光打量我们国家法官的穿戴,中国人开始认同这样一个真理:法律的威严是有外在表现的,法治建设也一定要与法官的穿衣戴帽必然相连。随着我国步入了法制时代,陈旧的观念逐步舍去,新的司法理念应运而生,司法改革伴着时代的脚步不断深化,“公平、公正、平等、中立、透明、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已经屹立于当代司法的大舞台。我国法官开始从大盖帽军警式法官制服中解放出来,追求符合法官自身职业特点的服装色彩和样式,一个真正法治化的法官服装时代正式到来。2000年5月1日,全国法官开始大换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统一换着黑色凝重的法官袍,基层法院的法官改着黑色西装。这是一次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的法官服大换装。
法官袍与寻常人所穿服装大有差异。有学者言:从袍的涵义看,袍就是用衣把人包起来。法官袍就是国家用黑色的袍子把法官包起来。从其实质层面透视是国家希望法官所处的环境相对封闭,不与案件当事人在庭外接触,与其他不应接触的人也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可以产生权威,距离也可促进公正。国家配置给法官黑袍,希望他既要远离原告,又要等距离地远离被告。法官虽是世俗之人,当他披上法官袍之后,就应与世俗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国家希望能用法官袍来束住法官那颗勃勃跳动向往尘世的心。黑袍裹住的不仅是法官的肉体,它更重要的是要铸造法官一颗对法律虔诚的心。
回顾以往的岁月,无论是中山装的法官服,还是肩章、大盖帽的法官服,它们都有过自己辉煌的一页,都曾为我们法官着装礼仪奠定了基础、总结了经验充实了内涵,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阶段性贡献。那么法官怎样着装符合礼仪要求,充分展现法官形象:
(1)、法官袍的穿着 根据《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法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应当穿着法官袍、出席重大外事活动、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法官袍。穿着法官袍时应当穿着制式裤子
(2)、法官制服的穿着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穿着制服
a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b外出参加审判、执行活动、参加全院性重大活动其他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
c工作时间全体工作人员一律穿制服;有利于树立良好的院风院貌
d、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成套着制服。包括领带、衬衣不得与便服混穿。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3)、徽章的佩戴规定:法官在法庭内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大徽章,在其他场合执行职务时佩戴小徽章。穿着法官制服春秋装、冬装时大徽章应佩戴在胸口袋上沿处,以不被衣领覆盖为准。小徽章佩戴在制服的插花眼上,穿着法官制服夏装时大小徽章均佩戴在胸袋上沿处。
(4)、注意事项:A、穿着法官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B、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法袍、制服。C、非执行公务期间,严禁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D、不得披衣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及其他徽章。E、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二是法官仪表举止 仪表举止是指一个人的外在形象,包括仪容、仪态、分度、行为等内容,注重仪表举止是法官自我尊重和尊重他人的表现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职业形象。
(1)、法官应当保持面容整洁,发型长度适当。女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在开庭时不得披发,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2)、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举止得体,注意坐姿、站姿和行姿。坐姿应当稳重,坐时双手放在法台上、膝盖上或扶手上。站立应当挺直,在调查、执行时双腿可稍微分开但不能超过肩宽,女法官穿裙子时双腿应当并拢。行走步伐应当稳健、步履自然、跨步均匀、有节奏感。
(3)注意事项 A、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不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B、法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有不端庄的仪表和不雅的举止,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行为。
三是开庭礼仪 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法官是法庭的主持人,是法庭秩序的维护者,也应当是法庭规则的模范遵守者。法庭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庭内的良好秩序,确保开庭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在严肃的氛围之下实现正义。在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中,通过对法官庭审行为的规范,要求法官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作遵守法庭规则的模范。开庭礼仪的具体内容如下:
(1)、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2)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3)、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4)、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5)、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法官、法警不得代替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6)、法官应单独进入法庭。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7)、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合议庭入庭顺序为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8)、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9)、法槌的使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有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有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在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休庭、闭庭以及宣布判决、裁定时应当使用法槌。法槌敲击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10)、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11)、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如:我们一年在铁路机床大修厂开庭审理一起旅客列车上盗窃案件时,我们一位法官方言很重,惹来旁听群众哄堂大笑。法官的方言,使法庭的严肃性受到伤害。
(12)、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13)、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如,有一个离婚案件 原告马x被告牛x。马×和丈夫牛×结婚4年后,经常为一些家务事吵架,性情暴躁的丈夫还经常打骂妻子。妻子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后来,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判决当天,审判员在法庭上宣读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时说:“婚后,牛马感情不和,以至于最后发展到感情完全破裂……”听到这话,旁听的群众哄堂大笑。法官的随便用语,使法庭的严肃性受到伤害。
(14)、法官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
(15)、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16)、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当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17)、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四是接诉接访礼仪 接诉接访是法院联系群众的窗口也是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在接诉接访过程中法官要做到文明接待注意礼仪规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形象
(1)、 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
(2)、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语言规范,耐心听取并做好记录。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初次接待、会见时应当主动说明身份。来访人坚持要求院长接待或者反映的情况确需要院长接待的应当告知其院长的接待程序和有关要求
(3)、对于老弱病残孕的来访人应当优先接待,对集体来访的要求他们选派代表,稳定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防止哄闹。
(4)、对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5)、对电话来访的,在接打电话时应当热情,使用礼貌用语并注意音量、语气和声调,对重复来电不得态度冷淡、厌烦。
(6)、法官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7)、注意事项:a、法官不得对来访人反映的情况随意评论,避免应不当言辞刺激来访人激化矛盾。B、法官接访时不得态度生硬、傲慢,不得与来访人发生争吵,对方语言粗鲁、态度蛮横时,不得以同样方式对待(举例)。C、法官不得歧视挖苦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D、法官对当事人因不懂诉讼程序的询问不得显露不耐烦情绪和敷衍应付。
五是业外活动礼仪 法官业外活动是指在业余时间所从事的职务以外的活动。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是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需要
(1)、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2)、法官应当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
(3)、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4)、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公正
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5)、法官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6)、法官不得有贬低其他法官、法院的言行;不得随意对其他法官、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议论。
六是其他礼仪
(1)、法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整洁。
(2)、法官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法院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遵法守纪,文明行驶,不得随意乱用;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警笛和喊话器。
(4)、法官用语应当文明,不得使用法官忌语。
法官的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坐! 3.请稍等! 4.请问您找谁? 5.请问您有什么事? 6.请您慢慢讲。7.麻烦您再说一遍。8.请放心,我会依法处理的。 9.我理解您的心情。10.希望您能理解。11.请依法协助。12.谢谢您的配合。13.对不起。14.请原谅。15.很抱歉。 16.不客气。 17.没关系。18.请慢走。9.您的事情正在抓紧处理,请耐心等待。20.对不起,您的事情按法律规定不应由我们处理,请你与某某部门(机关)联系。
法官忌语 1.别再说了。 2.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3.你懂法还是我懂法。4.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5.听你的还是听我的6.不同意调解对你可没好处。7.你这个案件肯定要输(赢)的。8.你这个律师怎么当的。9.法院不是为你一个人开的。10.烦人。11.我就这样判了,你去告好了,想找谁找谁,想去哪告去哪告。
(三) 提高审判能力,建立法官的人格权威。
建立法官的人格权威是树立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只有在平时的工作中努力提高审判能力,让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关注,人格得到尊重。才能树立好使法官的人格权威。前一阶段中院组织观看的礼仪片中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金正昆教授讲过这样一段话,他说:“尊重上级是一种天职,尊重同事是种本分,尊重下级是一种美德,尊重客户是一种常识,尊重所有人是一种教养”。这段话涉及人际交往的方方面面,体现以尊重为本的理念。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审判能力呢。
首先是把握好倾听的审判艺术,练就一双灵敏的耳朵,做一个倾听的能手。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这个方法也使用于法官在接待当事人,上访人)
一是把握倾听的过程和技巧。要将尊重当事人的态度贯穿倾听的始终,全神贯注地倾听他们讲话。诉是审判的发动器,也是审判的聚焦镜,无诉无以成审判,有诉必有听,有听必倾听,所以古人也把审判称为“听讼”。事实上,认真仔细地聆听当事人所说的话既是尊重他们的基本前提,也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具体地,在倾听的过程中,法官应将尊重当事人的心情和态度贯穿始终,一方面要全神贯注,真心诚意地听他们说话,用心分析其话语意图,把握其内容,切不可因审前看过证据材料,了解大致案情而漫不经心,不重视,思想开小差;另一方面要保有足够的耐心,冷静沉着地听当事人讲话,尤其是他们对愤懑的发泄、对不满的宣泄、对厌恶的倾泄,不妨让他们尽情并淋漓的一吐为快。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表现,更是在为法官说服他们打下基础,作好铺垫。
二是借助自己的无声的“身体语言”,表明专注、耐心、不偏不倚等态度。无声语言又称为非自然语言或态势语言,它包括表情语言、动作语言、体姿语言。自古以来,无声语言就是人们用以传情达意的一种主要辅助工具。有的心理学家认为,无声语言所显示的语言意义比有声语言本身要多得多,也深刻得多。有一句谚语说:“出门看天气,进门看脸色”。表情是指人的面部表情,它毫无避讳的写在脸上,权能最迅速、最灵敏、最充分地反映人的各种感情和多种复杂的心理。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当一个案件摆到法官面前的时候,法官必须使自己立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对任何一方持有某种倾向——无论这种倾向对当事人是否有利,也不论最后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都必然使得当事人对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作为法官表情语言尤为重要,法官的一举手一抬足、一颦一笑,甚至一个眼神,既可能收获当事人更多的信任,也可能遭遇当事人合理的质疑。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倾听时必须对表情语言拿捏得当、收放自如。其脸色平和,表露着法官中立角色的要求,表明法官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存有好恶偏见,不偏袒一方或是歧视另一方,而绝不能满面红光、欢快喜悦,两颊绯红,更不能面红耳赤,放任情绪起伏。其面部肌肉自然而舒展,表露着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诚挚的内心支持,而绝不能皮笑肉不笑或刻板已极的板着脸。其目光宽容而柔和的平视双方当事人,支持着法官与当事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表明法官给予当事人双方权利和境遇的充分关注,而绝不能目光游移、左顾右盼、不停眨眼和反复打量当事人。
三是在倾听告一段落时,适时简洁的复述倾听的重点内容,让当事人安心。法官面对的事实是:就算他们一直在用心聆听,他们也一直用当事人可以感知的行为表现出在用心聆听,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厉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然心存怀疑或有所顾虑。因此,在倾听过程告一段落时,法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简练的语言把当事人陈述的要点甚至隐藏的意图恰当地表达出来,以示自己确实在认真聆听,并且完全听懂了当事人的话,使当事人放心,避免当事人不断重复他们自己归纳的案件重点情节、证据。
其次是运用法律语言的独有魅力,建立法官的话语权威。 法官是“会说活的法律”。法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论辩说服的工作,因而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法官如果能把话说得字字珠玑、丝丝入理、美轮美奂,说到当事人的心坎里,那么法官的工作也就做到家了。相反,法官如果说话颠三倒四、东拉西扯、主次不分,那就会激化矛盾,事倍功半。那么,法官应该怎样才能让自己的表述既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又充分调动语言权能,让智慧、功力和目的溶进其中,从而充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会和品评法律语言的魄力和魅力呢?
1、在专业与通俗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法律口语具有仪式性的特征,每一段法律程序使用的语言都是正规而严肃的。同时,由于法治本来就是大众的事情,它必须以人为本,以广大群众为本,没有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就不可能有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用以规范大众行为的,其应当最大限度地为大众知晓并理解。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法律口语必须具有专业脱离世俗的“象牙塔”,而步入寻常百姓家的倾向,它应当具有大众的品格,掌握在大众的手中。 这样一来,平衡就成了焦点,在此,要设立一个具体可行的标准不仅不可求,而且不欲求,故只能确立一个大致的原则,那就是“通而不俗”。它一方面要求法官充分维护法律口语的仪式性和示范性,在必要的时候咬文嚼字。另一方面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能针对案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无误的运用释明权、靠智慧和语言的支撑,将法律术语通俗化。
2、充分运用说服的语言艺术,真正将审判置于阳光之下。说服的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首先就是根据法律说理,在法律的语言系统内说理。要使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每一句话都与法律保持一致,真正“说”出道理来。所以,法官需要的是形成一套自己的话语系统,包括自己的行业概念和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说服活动离不开一个“法”字,否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理由怀疑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与此同时,说服的法律语言,还必须关注情理。人类是有感情的。人的情感就是对客观事物的好恶倾向。一个人的情感产生后,明显地表现于外部的表情之中,它又作为一种刺激影响别人,被别人体验着,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别人,这就是情感的感染性。感染性可以引起人们相应的情感体验,影响人的行为以及观点的变化。因而法官要想让当事人接受和信服自己的观点,不但要掌握法理,而且要善于将真理离于感情之中,以取得最佳的说服效果。具体地,法官要对当事人动之以情,就必须要有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对说服的情理有切肤之感,也就是说自己的主张首先要感动自己,然后才能感动别人。
3、讲好普遍话,准确刻化和表达法律文化。
我们知道,语言不是为自身的存在而存在的,它是为承载相应的思想而存在的。所有的语言现象都可以找到其产生的思想根源,因为这些思想根源是语言产生和存在的理由。法律语言能够存在,相关的法律文化是其源头。法官作为法律文化最有权威的传播者之一,必须具有很强的驾驭语言的能力,准确的表达法律的内容,并提示法律的本质的精髓。法官庭审的过程,不仅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官如何公正裁判的过程,更是最严谨的法治教育过程,它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原来法律的语言可以这么精辟而具有魄力。因此,每一个优秀的法官都必须从现在开始,从我做起,讲好普通话,并结合自己敏捷的思维、准确的判断,针对个案诠释法律文化。让每一句话钻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耳朵,并深深地触痛、打动、震撼他们的心灵。
同志们!只要我们每一个法官都努力做到了以上几点,把“形象重于生命”,做为每一个法官坚定不移的信念和追求,就能树立起法官的良好形象,使群众自发的尊敬、信任法官,接受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使他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的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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