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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兰铁中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来源:法制网 作者:赵志锋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2/14 16:45: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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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1213日电    今天,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商标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土地征收、房屋登记、行政协议、治安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大部分是涉及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

    兰铁中院副院长李旭艳介绍,兰铁两级法院自去年12月份承担跨行政区划集中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以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027件,较去年同地区明显增加,增幅达136%。审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36.04%,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服判息诉率、调撤率相对较高,分别达到71.22%37.21%,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成效明显。

    当事人诉权依法得以保护

    魏某与其同胞兄弟,两人均取得了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记载了承包人口及土地面积,但未记载承包地块的面积、地名及界至。

    201510月,魏某要求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对其与其兄弟之间的土地纠纷作出处理,什川镇政府经调解无果后未作出处理决定,魏某遂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什川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土地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土地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遂裁定驳回起诉。魏某不服提起上诉。兰铁中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是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典型案例。原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认为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没有考虑“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司法原则,故二审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给予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渠道,切实解决了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

    一案调解带动三案结案

    孙某系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村民。因兰州新区建设,2014年皋兰县西岔镇人民政府就孙某房屋和蘑菇大棚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多次与其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之后,西岔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孙某面积约800平方米的蘑菇大棚进行了强制拆除,房屋未予拆除。

    孙某对拆除大棚的行为不服,以西岔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新区管委会以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孙某不服,以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孙某提起该诉讼后,又以西岔镇政府拆除其蘑菇大棚违法为由,另案向兰铁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孙某对土地征收批复还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后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请求撤销涉案地块相关土地征收批复,国务院已依法受理该申请。

    兰铁中院经开庭审理,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孙某与西岔镇政府就强制拆除大棚的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孙某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是经法院调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一案调解带动三案纠纷彻底化解。该案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领域,与百姓生存、生活息息相关,也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进程。该案中,法院关注案件背后的民生问题,着眼于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彻底解决了行政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安机关被判依法履职

    2016118日上午,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报案,称有人在其公司闹事。七里河分局接报后出警,到达现场了解到该公司原办公室主任薛某带领一些人进入富民公司,要求会计拿出账本进行拍照,并准备将账本强行拿走。民警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仅对薛某进行了劝阻后离开。当天中午,富民公司再次报警,民警立即电话告知薛某将账本返还富民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

    一个月后,七里河分局组织双方协调未果。富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七里河分局未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兰铁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的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富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制止违法行为、追回账册以及对薛某进行处理,并没有请求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七里河分局针对富民公司的报案未能及时受理、全面调查、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判决责令被告七里河分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是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通过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与公民合理私力救济的界限。对于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查处,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