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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不是终点线 依法裁判与判后答疑并举 息诉罢访不是分外事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来源:中院刑庭 作者:敬阳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12/11 4:35: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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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日,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接待室里,一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父亲郑重的写下:我接受被告人亲属的赔偿和法院的判决,不再上访。我作为法官也长舒了一口气,是因为做到了案结事了?我觉得更多的原因还是我们终于帮这名父亲解开了在他心中纠结两年的心结,让他放下包袱,继续生活。

这一切都要从一件故意杀人案讲起,20123月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和被害人金某某这对曾经的恋人一起入住某招待所。入住当天,因金某某提出要与韩某某分手,两人发生争执,韩某某遂掐住金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之后,韩某某将金某某的尸体藏匿于该房间床下后逃匿,一个鲜活的生命永远的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床下冰冷的尸体。

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以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9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金某某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多元。

在开庭前,合议庭决定先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我作为主审人联系了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的父母坚持“杀人偿命”,对我的调解的要求嗤之以鼻,让我们法院看着判。这时,我真有点沮丧,觉得不调解直接下判也没有多大关系,但转念一想,不解开被害人亲属的心结就直接下判不仅没有化解矛盾,而且与我一直坚持刑事审判中“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背道而驰,于是我又拨通了被害人父亲的电话,真诚的向他们表示慰问,反复向他们讲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审理的关系,经过多个长途电话沟通,他终于因为我认真的态度改变了想法,同意参加调解;同样,被告人韩某某的母亲远在四川遂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我也和她进行了充分沟通,告诉她虽然金钱不能代替生命,但是如果她愿意代替被告人韩某某进行赔偿,对被害人一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最终,她也愿意前来参加调解。然而,调解的过程并不顺利,被害人的父亲还是抱着“杀人偿命”的想法,对金钱赔偿持抵触情绪;被告人韩某某是无业人员,已与妻子离婚,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自身也没有其他财产,其家庭也十分困难。最终,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虽然调解没有成功,但是通过调解时合议庭展现出的公平公正、诚恳耐心的态度得到了双方的认可,被告人的母亲当场拿出5 000元钱,希望合议庭转交给被害人的父亲,但盛怒之下,被害人的父亲没有接受。

之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按照死刑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案件,顶着被害人亲属的压力,于20121220日作出(2012)兰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 287元(除死亡赔偿金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上诉,并指责合议庭不依法办案,草菅人命;指责法官不判处死亡赔偿金,觉得人命不值钱。判决的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获得的只是被害人亲属如此指责,我作为案件的主审人倍感委屈;面对被害人亲属怒气冲冲的当面质问,我更加倍感无助。尽管委屈、无助,我也没有停下脚步,没有因此放弃与被害人亲属沟通,更没有因为结案而把矛盾抛给上级法院。结案不是终点线,而是新的起跑线,我始终坚信,只要我秉持公心、耐心、诚心,就一定能获得被害人亲属的理解。于是,我又心平气和的向被害人亲属反复解释证据裁判原则、我国的死刑政策、民事部分的判决理由等,他们的情绪才不再激动。通过长时间的沟通、交流,被害人的父亲已经和我建立了相互的信任,这对后续开展工作至关重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案件已经完全结束,剩下的工作就是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工作,这似乎和刑事审判没有丝毫关系。但我没有这么想,我想到的是民事赔偿金还没有给付到位,被害人亲属还在进京上访,他们还没有开始正常的生活,我应该为被害人亲属做的更多,不能因为他们的不理解就放弃。案件生效后至今的两年内,我给被害人亲属打过无数次长途电话,有些给他们讲解法律,有些与他们沟通感情,有些宽慰他们放下悲伤,更有些只是简单的问候;我也给被告人亲属打了多次长途电话,希望他们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金。经过两年间不断的电话往来,被告人的母亲终于将赔偿款全额打入了法院账户,被害人的父亲也终于答应接受赔偿款,于是就出现了本文最开始的那一幕。在我陪同被害人的父亲去银行领取赔偿金的路上,一路攀谈,我了解到正是因为我们没有放弃,一直以来对他的宽慰、鼓励,他终于理解了法官的良苦用心,放下了悲伤和包袱,轻装前行。赔偿款拿到后,他说想请我吃饭,我婉拒了。临别之际,他紧紧握住我的手,说:“谢谢,你辛苦了。”这时,我比他还要感动,因为来自被害人亲属的这一句 “谢谢”就是对我们工作最高的评价。

回看这个案件,我有很多思考,将心比心,我也是有儿女的人,想想被害人的父母丧女之痛,我感同身受,但我作为一名法官不能简单的抱有“杀人偿命”的想法,也不能脱离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即便我对被害人充满了同情,也始终牢记法律是悬在头上的一柄利剑,严格依照法律对被告人进行惩处才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无论判决前后,我始终怀着一颗真心去换取被害人亲属的理解,即便他们一时悲愤,指责法院的判决,指责办案的法官,我也保持耐心,不仅给他们讲明法律、与他们沟通感情,更给他们时间消化悲伤。时光飞逝,时至今日,案件过去已经两年了,这两年来我没有一点将案件抛在脑后的想法,正是通过不放弃的努力,让被害人亲属最终明白我们的用心:案结事了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最大的希望是作为受害的一方,不要终日沉溺于悲伤,而是擦干眼泪,继续自己的生活。最终,我们做到了让被害人亲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感受到了法律之外的温暖。也正是经历了这两年来的艰辛,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法官的满足感、自豪感。

回顾,一路艰辛但总有曙光;展望,前路漫漫我继续前行。

庭长补记:本案从一审、二审、申诉到息诉罢访,历经两年有余,合议庭尤其是承办法官敬阳同志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回望走过的一个个足迹,经历的一幕幕场景,从中可以看到法官办案原则的彰显,更能感受到法官释法说理、悲天悯人情怀的孜孜以求;面对当事人对证据裁判原则、死刑政策的不理解,法官承受着几多不被理解,几多心酸、无助,几多困惑、迷惘,甚至指责;但看到被害人一家无力走出痛苦深渊的眼神、疲态的身影……,法官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选择了坚持,选择了“法乃善良公允之术”。本篇信息既是法官工作历程的客观再现,又是结案后欣慰之情的有感抒发,见证了一名年轻法官逐步成长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