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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之虞

来源:中院技术处 作者:叶锋领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3/14 11:07: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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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仅44岁就当上呼和浩特铁路局副局长的马俊飞,因受贿一个多亿,前段时间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我猜想法官在宣读判决时,马俊飞心里肯定偷偷地乐,以他的见识和从政经验分析二审不会再有什么改变了,所以没有提出上诉。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中国特色。死缓与死刑虽差之毫厘,却谬之千里。死缓可以说是另一种无期徒刑,因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终身监禁之规,可以断定马俊飞走出监狱时绝对不会老到步履蹒跚。

在犯罪面前,剥夺生命权利是法典之中的重刑,是终结生命的极刑。在中国古代,死刑被分为“大辟、车裂、绞刑、凌迟”,都是用不同手段剥夺犯罪者生命的酷刑。反观欧洲的许多国家,他们的哲学体系、法律思维对于死刑有一种态度可供参考。他们认为财产犯罪,罚之财产;生命犯罪,罚之生命。与欧洲许多国家废除死刑有所不同,美国是标榜民主至上的国家,五十个州中至今仍然有三十三州保留死刑,充分说明对废除死刑的慎重。拿了任何数量的财产都不足以致死,按照西方国家的观点,制度上的缺陷,不能让一个人背负。所以在西方国家,马俊飞作为铁路企业官员是没有办法让大大小小的行贿者赚得盆满钵满,让呼和局蒙受如此大的损失。

马俊飞的死缓向社会传达了一种信号,这样巨额的受贿只判死缓,此后比这量级小的贪污受贿等财产罪不会再有死刑了,性质极为严重的腐败分子听到这一消息都会舒心地长出一口气。毕竟在生命与财产面前,生命显得更重要,当一个人面临极刑时,肯定愿意以财产换生命。毕竟贪污受贿为了更好地生活,想生想活就会怕死。

慎判、慎杀是近年来最高法倡导的理念,毕竟生命可贵,尤其是人的生命,自古就有一句话叫“人命关天”。
   
马俊飞的死缓判决对今后的反腐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贪污腐败怕一死,如能不死他们就更无所顾忌了。据此,制度的建设、监督的力度就应该刻不容缓地跟上,否则贻害无穷。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重新修订死刑标准,把财产犯罪、用生命惩罚的死刑制度废除,改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并严格规定保外就医的条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加大震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