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作者:张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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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2/24 8: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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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荣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甘肃省高级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
内容提要: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论述两者既有一致的价值追求,又呈现一定的冲突关系后,深入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并从保持司法理性的角度,着眼司法现实,探寻法院和法官就当今强势媒体对司法独立造成不利影响的解决之道。全文共(8116)字。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传播高度发达、新闻舆论监督强劲的传媒时代,同时也是一个以司法维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正在越来越趋于频繁。当中国的新闻媒体怀着极大的热忱和好奇心,对缺乏独立和极为幼稚的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时,有许多问题需加认真考量,其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媒体如何监督司法,司法如何直面传媒,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在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审判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开放,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方面,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是一种可喜的趋向,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偏颇的公众舆论,可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产生负面的不良影响。何况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矛盾尖锐化的产物,而媒体所具有的主观的和煽动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这种社会情绪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反过来就会影响司法活动。舆论的导向和社会的压力可能影响办案人员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社会舆论的过于关注可能引起党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理加以干涉,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既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大众媒体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这是司法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一致性
审判独立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地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即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宗旨应是为正义服务;法官只服从法律,依据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裁判,不受私利、政治偏见等直接、间接的限制、干涉等。
[①]舆论监督自古就有,舆论监督的实现途径也各种各样。但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成为舆论监督实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手段,新闻媒体与舆论监督结成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新闻媒体可以最广泛最迅速地反映舆论,形成舆论监督;其次,新闻媒体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载体、一个公开的论坛;第三,新闻媒体引导、调整甚至制造舆论监督。正因为如此,人们常把新闻界称为舆论界,把新闻媒体称为舆论工具,甚至把新闻媒体所刊载的内容,都认为是一种舆论监督。在我国,由于长期强调新闻媒体“喉舌化”功能,使得这种结合更加紧密。
[②]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从价值层面上讲,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表达自由这两大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
从价值取向上讲,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媒体的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主要通过媒体实现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新闻媒体推崇和恪守并且系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信念。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
--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媒体的新闻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媒体对公正司法的宣传还可以有效地增进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感情。[③]由此可见,就对司法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介入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
在我国,法院除了具有国家司法机关的一般属性外,还要接受党的领导,它的审判活动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还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法院与西方宪政国家法院的本质性区别。作为党的“喉舌”,新闻媒体在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方面与法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宣传和报道法院的工作,共同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也就成为新闻媒体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矛盾性
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媒体的监督是一国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但应当看到,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
1、二者在职业特点上存在矛盾
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这就要求司法活动应该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对于法官来说,其应该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在审判活动中尽可能排除一切情感因素以及外界干扰。由于要排除外来干扰,司法活动就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才会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这种对外来干扰因素的排除也包括新闻舆论在内。
新闻媒体的职责要求媒体适时地公开报道或监督司法活动,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媒体介入司法审判活动是不可避免的。在当代中国,媒体的影响力很大。媒体代表着某种较高权威的令受监督者不可忽视的信号。因此,传媒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种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舆论监督权的重要表现,对于司法审判的适度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但是,媒体不适度的介入,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给社会大众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可能使司法人员基于媒体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当媒体的评判与法庭的判决结果不相符时,就非常容易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构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从张金柱案、刘涌案、许霆案、醉驾系列案、邓玉娇案、法官入股案等等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种种不利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这些特性与区别决定了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支撑媒体的背后力量是落实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支撑司法公正、独立的背后力量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冲突的实质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④]
2、二者在追求事实上存在矛盾
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没有范围的限制,也没有诉讼程序那样的严格限制,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讲究时效性。形成舆论的案件信息可能很局部,也可能很全面。而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判也就很难完全依客观事实进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
媒体和公众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事实的客观真实,而司法则更注重证据规则,追求法律事实,由于我国审判体制严重行政化、地方化,加之司法人员的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弱,在高强渗透力的新闻舆论面前,很难避免对社会舆论信息的接触,并极易影响法官通过封闭的法律程序进行理性判断,特别是当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性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
3、不当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媒体越来越深入司法活动,对案件的报道热情一直是各种媒体的共性,但是由于媒体也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参与报道者的理性和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同时他们不可能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难以掌握全面的事实,在案件尚未审结时的报道会不自觉地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从而会出现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舆论的偏见会严重影响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这时可能出现“媒体审判”。“媒体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司法审判程序,但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媒体往往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奋”的舆论氛围,客观上对法院和法官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尤其是法院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可能受到影响,从而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或是造成被关注度高的能得到个案公正,这两种情况都会使法治与法院与法官的权威受到消极影响。
[⑤]
四、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间冲突的原因
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层面来说,媒体的报道与监督,对于推动司法改革,推进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媒体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的报道又极有可能和容易对司法人员施加复杂的影响,确实对司法独立造成侵犯,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冲突。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往往对具体案件进行道德评价,以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而司法审判则是要求司法人员以法律的标准来进行审判,即进行法律评价。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以舆论的压力来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
2、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功底相对比较薄弱。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训练,而新闻从业人员则在此方面大多有着较大的缺陷。正是这些差异导致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媒体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机关为避免不当的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媒体监督,这样,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就会处于矛盾的状态。
3、新闻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求。新闻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途径了解到的事实,不同于司法审判所要求的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新闻事实往往是通过个别采访所得,描述案情时往往是渲染煽情,以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迫求轰动效应法律事实则是规范的证据来源和经过严格逻辑推敲的证据链条方可认定的。媒体往往倾向于采访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侦查阶段的公安检察机关,而法院必须听被害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三方的陈述后再结合证据认定事实,期间出入不可谓不大。
4、媒体报道往往具有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如果对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面,或者是带有某种偏见甚至是不当目的,从而对审判过程或者审判结果表示出一定的倾向性意见或评论,甚至是强烈的批评,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全体民众对司法机关甚至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⑥]新闻要求主动发觉和快速报道,所以法治报道栏目往往都是案件发生后整合道听途说得来的信息,拼凑案情,“议题设置”之后找所谓的“法律人士”诸如律师、法学教授或政府官员做点评,并煞有介事地给观众呈现其摘取的几条法规条文,断章取义之下舆论往往“一边倒”。而司法程序要求平等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为诉讼双方制造平等参与并表达意见的机会。法院审判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被动性和程序性,除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外,法院一般不主动去调查新证据,而主要通过辨别控辩双方的证据真伪和听取双方辩驳来维护其中立性和准确性。而新闻媒体虽然秉承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但媒体的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同情弱势人群等的报道倾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流露出来,而这些又极易调动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当这些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就会给法院、法官带来压力。
五、法院如何应对媒体监督
媒体的正当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 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求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媒体完全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媒体舆论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对媒体监督的接纳和倡导,可以使司法获得民意基础。活跃而健康的媒体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而是在维护司法独立性方面,使司法机构能够把媒体监督用作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实用手段。
去年底,最高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审判活动中,当今社会的基本取向是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加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要“敏于世而慎于言”,把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门学问,认真加以研究。
第一,法院和法官对媒体监督应持宽容支持态度。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它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在思考问题时也是理性的。坚持理性原则,就是要求法官克服个人的感情因素,不能感情用事,学会宽容和超脱。
[⑦]法官虽不是公众人物,但一个人一旦选择了法官职业,他就必须承担被善意批评的忍受义务。法官是老百姓,但他是不一般的老百姓,他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官裁判所作的每一个决定对他而言也许就是生命中一个不起眼的小浪花,但对案件中当事人而言就可能是他们的一辈子、甚至是生命。因此,法官应该承担更加严格的监督责任。就当前法官素质而言,媒体对某些案件的监督可以促使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对媒体监督的接纳和倡导,可以使司法获得广泛民意基础,反而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实际上,从媒体影响司法的作用方式来看,除了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影响司法机构之外,媒体是通过影响社会公众、影响能够制导司法机构的某些机构来间接影响司法的。因此,在现阶段的中国,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直接影响是有限的。
第二,法官的综合素质应不断提高。法官素质的提高既是媒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又将有利于媒体监督。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丰富了,业务能力和法律政策性水平提高了,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怕媒体躲记者往往是技薄心虚胆怯的表现。同时法官的职业道德增强了,个人修养提升了,将会更为妥善地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平衡关系。
第三,法院和法官对新闻媒体要克服“烦”和“怕”的心态。随着中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
,司法与媒体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逐渐彰显。诚如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对媒体所言:“法院系统不应该害怕媒体,而应当欢迎媒体监督,因为媒体的性质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百姓主持公平!”[⑧]法院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应为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提供便利。法院和法官对新闻媒体要克服“烦”和“怕”的心态。很多新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都认为,在司法界和新闻界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是主流,但冲突也不容忽视。司法界特别是基层审判人员对新闻界的负面心态一是“烦”,二是“怕”,“烦”的是新闻界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吊公众的胃口,导致审判工作难度加大,“怕”的是新闻界说外行话,对案情说三道四,左右社会舆论,使本不复杂的案情人为的复杂,从而防碍依法定性,最终防碍司法公正。基层审判人员对新闻媒体的“烦”和“怕”都是不可取的,作为法院和法官都要善于面对新闻媒体,认真搞好每一个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以公正的裁判向社会表明审判人员的观点和理念,这些观点和理念不论正确与否,都将通过媒体的报道而受到公众的监督。
第四,法院和法官要增强对诉讼程序问题的敏感性。我国司法界特别是法院的审判人员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而实际工作中恰恰是诉讼程序上的疏漏容易引起新闻界的关注。因为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并不总是明明白白,很难找到一个绝对的标准,对案件审理结果是否正确的判断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仅凭其有限的调查手段和对法律的理解很难就实体问题做出判断。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新闻舆论一般能自觉维护这一原则,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一般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评价。而程序问题如该立案不立案、办案超期、剥夺诉权、不公开审理等等则是显而易见的违法,因而最容易成为新闻舆论的突破口。
第五,法院和法官必须掌握处理司法与新闻媒体关系的技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进行指导,鼓励审判人员与新闻媒体进行配合、对新闻媒体提供帮助。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向新闻媒体说明情况时要尽量简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庭审之外要谨言慎行,不向媒体发表对未结案件的不当言论;不向媒体或在公共场合流露有损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言论、观点;不私自接见一方当事人,避免发生使公众“合理怀疑”的言行举止。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工作作风和生活小节,对待当事人及来法院办事的人员不能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委、敷衍的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与当事人吃吃喝喝、接受当事人礼品或当事人提供的娱乐消费等等违纪违法行为。在许霆案件中,还牵涉到司法权威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法官不能批评其他同行的裁判。法官批评其他同行,是不尊重其他法官的权威,在批评者为上级法院法官时,还可能导致以上压下,影响正在由下级法院平起平坐的法官处理的案件的公正与独立,也影响将来可能发生的上诉审或者再审程序的独立与公正。[⑨]
第六,法院应统一规范接待媒体采访的机构和人员。法院与媒体融洽的外部沟通,特别是法院新闻发言人与记者之间良好的人际沟通,是法院能为媒体提供的最为有效的新闻报道服务。这可以增进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而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信息。建立专门的机构选配专门人员接待媒体对案件审判情况的采访,便于与相关业务庭相关人员协调联络,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法院这种专门接待媒体的人员既熟悉法院的审判工作,又了解媒体的特点和规律,能够较好地把握媒体与审判之间的“度”,能够在二者之间建起联系协作的桥梁,既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致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法院接待媒体采访的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能尽量避免媒体监督和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促成二者之间的契合与双赢。
结束语
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在传媒力量日益渗透的当今社会,一味拒绝传媒的“司法保密只能滋生对法院的无知和不信任,对法官能力和公正的怀疑。”封闭的司法必须面对自由的传媒,我们只有理性地审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差异,才能在二者的冲突中寻求到平衡与和谐。总之,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不仅不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媒体监督不仅不会对司法独立产生影响,处理好了,除了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之外,也能推动司法进一步独立。
[①] 蒋剑鸣著:《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出版,第76页。
[②] 杨磊、周大纲编著:《起诉媒体—新闻法律热点问题透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第65页
[③] 蒋剑鸣著:《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出版,第84页。
[④] 作者侯佳媛:《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形成及解决之道》,载http://media.people.com.cn/GB/137684/11019036.html,于2010年4月15日访问。
[⑤] 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第200页。
[⑥] 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第210页。
[⑦] 汪习根著:《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第396页。
[⑧] 《法治与民生调查网》,载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BlogName,于2010年5月9日访问。
[⑨] 作者高一飞:《 澄清对舆论审判的几点误解》,载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8-03/18/,于2010年5月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