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效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试行)》,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发布2017年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告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删除其名单、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举报。
现令被执行人罗红刚、侯志峰、焦俊清、李宁、张玉文、齐志刚、郭万年、王淑琴、贾献伟、金龙、李国锋于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一、上述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餐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同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将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一经发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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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单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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