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协调会,会议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晶主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协调会上,大家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来,在诉讼程序、举证责任、诉讼目的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北京、内蒙古、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6年3月出台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但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分歧尚需进一步探讨和沟通。
在协调会上,检察机关的同志就公益诉讼中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认识上的困惑谈了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与法院沟通交流、共同学习探讨,推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秦卫民就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就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谈了四点建议。他说,行政公益诉讼是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兰铁两级法院要认真做好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对工作。一要正确处理“积极支持”和“依法支持”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授权开展的试点工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弥补了法治短板,人民法院必须积极支持。同时,必须“依法支持”,坚持于法有据,依法审理。二要正确认识公益诉讼的基本定位和基本原则。既要以诉讼法作为根本的法律依据,又要注意研究公益诉讼的特点,不能把检察机关等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主体。三要遵循行政诉讼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和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要严格执行庭审规则,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首先保证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在法律效果的框架内实现社会效果。对于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此次协调会是经省法院倡导、省市检察院参与,兰铁中院组织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大家通过分析研讨,达成了共识,初步解决了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程序和诉讼方面的困惑,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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