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一起争议多年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以嘉峪关工务段给付工程款349500元划上圆满的句号。
2013年4月至9月间,嘉峪关工务段敦煌车间通过李某找了张某组织的民工队,安装了1.4公里防沙网,并完成了零星的清沙工程和线路维修。停工结算时,嘉峪关工务段按工作日志记载,核算人工费是20余万元。而张某要求结算民工工资181万元,李某也认可181万元的人工费。此前,张某与被告李某曾签订了清理铁道积沙和安装防沙网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270万元,工期155天。2013年11月份,农民工们到嘉峪关工务段闹访,要求段领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后又上访到敦煌市劳动局,经市公安出面协调,事态未扩大,但纷争未得到解决。张某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和第三人嘉峪关工务段给付民工工资181万元。瓜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嘉峪关工务段自认的工作量和材料费作出判决:“嘉峪关工务段给付原告工程款267520元。”原告不服民事一审判决,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酒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瓜州县法院将该案移送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3月,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缺乏有效法律行为的基本证据材料:施工协议的订立、工程款结算单的签认一方李某,与工程发包方没有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工程发包方对工作量记录不全,且未让施工人员签字确认,证明力低下。由于基础材料缺如,且大部分工程或损坏、或覆盖,不具备工程评估的条件。面对复杂的案情和缠访的人群,承办法官冒着酷暑驱车到工程单位嘉峪关工务段,一次次不辞辛苦地前往施工地、查看工程原始记录资料,组织施工方代表和嘉峪关工务段对没有记录的工作量予以核实。同时,指出原告组织民工数量大、工期长,由于工程量不大,时干时停,存在窝工现象;结算时应该对此情况予以考虑。段领导跟随法官在反复的查验工作中体会到自身管理中的过错,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向原告进一步释明,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诉求181万元人工费的证明标准,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经充分协商,各方确定了一个合理诉求。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使这一“骨头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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