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亮点多
2015年3月19日上午9时10分,兰铁中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受贿上诉一案。本案是刑庭在“工作质量提高年”为强化审判公开而计划的系列庭审观摩的“第一案”,刑庭不仅邀请了全院干警旁听,而且配合研究室邀请了西部商报和兰州晨报的记者观摩了庭审的全部过程。
为做好此次庭审观摩,合议庭成员按照“精审判”要求,仔细阅看案卷材料,召开预备庭,讨论和分析庭审可能发生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继续试行承办法官主持部分庭审程序,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及时总结控辩双方焦点意见,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展示出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加大审判公开力度。本次庭审观摩是根据“刑庭工作质量提高年实施意见”所确定的一系列庭审观摩中的第一个案件,刑庭邀请全院干警旁听案件庭审并填写《刑事案件庭审评查评分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吸取经验、总结不足,努力提高年轻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二是邀请新闻媒体监督报道。刑庭与研究室相互配合,邀请西部商报和兰州晨报一家省级新闻媒体和一家市级新闻媒体的记者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庭审结束后,李旭艳副院长带领刑庭全体人员、研究室郭主任与二位记者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中,李院长诚挚邀请新闻媒体对本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以审判公开促公正审判。二位记者对中院邀请新闻媒体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以及本次庭审在规范用语、保障诉权、判后答疑的做法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体现了法官较高的业务素养和能力。
三是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注重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职责,落实辩护人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不轻易打断其发言,以便让上诉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是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合议庭在宣判后,在法庭上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所围绕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判后答疑工作。审判长在判后答疑中首先对法律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了理论阐述与讲解,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上诉人所提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并提醒上诉人接受本案教训,应当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其受贿行为并不是“小事”,在受贿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时即构成犯罪。
庭审观摩是加强审判公开、“阳光司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审判人员相互交流学习,全面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刑庭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做好今后庭审观摩的相关工作。
判后答疑解疑惑
被告人李某受贿上诉一案,合议庭在宣判后,针对上诉人李某的辩解意见和思想认识的错误进行了判后答疑,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释法说理、答疑解惑: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李某在法庭上陈述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在正常的工作中帮助了他人,他人为感谢而给予她的一种酬劳,这种收受酬劳是一种小事。本庭认为,李某作为招投标小组成员,在正常的工作职责中,所做的工作是正当的,为此帮助了他人,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不能因此收取他人的财物,因为对于李某的正常工作已经有国家给予的报酬予以对价,再收取他人的财物,首先违反的是工作职责,其次,当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时,即构成违法犯罪。
二、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李某在正常工作中为他人作出的正当帮助,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因此而收受他人财物。法律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三、关于主观上没有收受2万元的故意,对李某当庭所陈述的家庭变故和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交钱款的辩解意见。首先,合议庭对李某家庭发生的变故和特殊原因,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是人情不能代替法律。一个人在从事她的职业时都有职业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结合本案,当李某开始收受茶叶的时候就应当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不恰当的,自从知道茶叶罐中有钱后,李某有充分的时间和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去妥善处理。法律并不要求所有人都必须做好人,但是法律规定所有人都不能做“坏人”,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李某自知道茶叶罐内有现金后,虽然有不想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但是直到案发前,仍然没有实际达到退还或上交的法律后果。从刑法所言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律要件而言,要达到一种法律行为,除了要有主观的意思表示外,还要有客观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也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
四、关于量刑的问题。本庭注意到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到这是一件小事,认为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本庭认为,即使在目前可能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小事,为此而判处刑罚反而不正常。但是,刑法对受贿罪的量刑有严格的数额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对犯罪数额在5千元至5万元的,应当处以一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到李某全部退赃、坦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经过调查认为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依法适用缓刑。因为上述情节只是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李某所诉求的免予刑事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降格予以判处。
合议庭最后提醒李某,本案中李某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是小事,在很多人眼里,办事收钱是很正常的,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希望通过本案,李某能够从思想根源上认识问题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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