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我院受理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为保障民事案件被告的诉讼权利,我院首次在兰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开庭审理了以上民事案件。
2013年12月底,我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齐某某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向被告齐某某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到期后,我院公开开庭了审理以上案件,在案件宣判前,我院获知被告齐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兰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鉴于此情况,为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决定不中止案件的审理,重新恢复法庭调查。
由于被告齐某某涉嫌的刑事犯罪处在侦查阶段,同案犯尚未被抓获,我院决定在羁押场所开庭审理这两起民事案件。经与办案单位沟通,在确认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齐某某与办案单位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刑事案件无关联后,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配合我院提押被告齐某某,并帮助我院协调兰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将看守所会议室借于我院作为开庭场所,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对于此案庭审,我院专门召开由办公室、法警大队和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在主管院领导的统一安排下,制定了详细的开庭预案。会议决定由主管副院长带队,办公室负责全程摄像和后勤保障,法警大队负责安全警卫和对被告齐某某的看押,民庭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并抽调执行局两名干警作为机动人员。会后,我院法警大队和民庭负责人前往看守所对开庭场所进行了实地勘察。
在此次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兰州市公安局为方便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使我院将巡回法庭开进了看守所,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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