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铁中院刑庭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2/21 9:16:45
阅读次数: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兰铁两级法院刑庭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中院刑庭向兰州铁路局政法办汇报了会议精神,并于2010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兰州举办两级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增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严格依法办案,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量刑规范化培训班结束后,两级法院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均成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刑庭庭长具体负责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转变“重定罪、轻量刑”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为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互相配合,各基层法院刑庭及时召集公检法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举办“量刑规范化协调会”,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在促进法院自身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上下功夫,同时也带动侦查、起诉和辩护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自2010年10月至今,两级法院刑庭共选择12件一审刑事案件依照《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法庭审理;选择8件一审刑事案件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通过试行量刑规范化,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阐述在法庭,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使法官兼听则明,有利于服判息诉。同时,根据各院安排,对2011年度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均依照两个《意见》试行量刑规范化审理。
为规范试行工作,中院刑庭参考试点法院的经验和做法,制订了《量刑规范化分析评议表》,要求各院在试行工作中做到一案一表,准确反映量刑规范化试行情况。有些基层法院还起草了《常见量刑情节提示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被告人,或者与看守所达成共识,由看守所定期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学习。有些基层法院还制订了工作方案,如重新拟定庭审提纲,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开进行;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时要阐明量刑依据,审理报告要写明量刑过程,宣判时要向被告人释明裁判的依据和理由,《量刑规范化分析评议表》装订审判副卷等。
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两级法院刑庭对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撰写简报信息合计6篇,并在法院系统专网上登载;为配合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挑选10篇较为典型的案例上网公开,及时宣传试行工作开展情况。
在试行工作中,有些基层法院反映,依据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其量刑结果与以往经验量刑相比较,裁判结果有处罚偏轻的倾向。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多数不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决定判处缓刑是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双方意见分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仅针对主刑,不提是否需要判处附加刑尤其是财产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处附加刑后,被告人对此存有异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机关能随起诉书一并提交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告人后,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均会有所准备和答辩;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机关只是在法庭辩论中口头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准备不充分,使量刑的对抗性功能有所减弱,建议明确规定应随起诉书一并提交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