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主要工作
临近年终,执行局每位执行人员继续做好案件执行工作,认真完成年终总结等其他工作,力争让2015年的所有工作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案件执行工作
1、结案1件,为省院指定执行案件,即(2011)兰铁中执字第8号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向原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9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甘执字第04号执行裁定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两个账户内均无存款。之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中匈友好国际大厦负一层、四层的房产,并对负一层进行了司法评估。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工程产生纠纷而诉讼十余年,双方积累矛盾深,意见分歧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执行人员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案件,多次主持协调双方,希望双方能够从实际出发,达成协议,但双方始终未能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合议庭继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力争此案协商解决。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2015年6月18日,申请人向兰州市档案馆移交了由其施工的工程资料。被执行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总额和司法评估价格,在查封的中匈大厦负一层划割建筑面积为640.84平方米的房产给申请人,本院委托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应划房产进行划割,并在划割完毕后向其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双方履行完协议,执行完毕。
2、目前,本院移送或申请执行的案件已经全部结案,剩余的未结案件8件,全部为省院指定执行案件,有的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有的暂时没有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虽然指定执行案件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每位执行人员都不遗余力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执行穷尽为标准,用好用足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群策群力,研究分析案件症结,对症下药,积极努力开展执行工作,争取早日将每一起案件顺利执结。目前,马维渊、马梅玲等五人与兰州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工作已结束,待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给各位申请人办理房产证,案件即可结案。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人员将于近期再赴庆阳做工作,敦促被执行人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义务,早日结案。
二、其他工作
1、继续做好案件审判流程和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准确的将案件信息录入到数字化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保证两个系统的案件信息一致。
2、按照甘法执明传(2015)12号《关于修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通知》、甘高法明传(2015)256号《关于做好第六次全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甘高法执明传(2015)13号《关于为第六次全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甘高法明传《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核查案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并对兰州铁路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予以说明,按时上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会议相关材料。另外,在技术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完成了第第六次全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的兰铁两级法院执行视频拍摄专题片并报送省高院。
3、按照办公室转发的甘高法明传(2015)259号《关于征求对〈全省法院2015年工作情况及2016年工作打算〉意见建议的通知》、甘高法明传(2015)254号《关于征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议案、建议的通知》,纪检组转发的甘高法明传(2015)281号《关于征求对省法院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意见建议的函》,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办公室、纪检组上报了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4、按时完成并上报本部门司法统计报表及台账。
5、执行局于2015年11月17日至18日参加了院里举办的新案号及相应数字法院应用系统后台维护和司法统计工作培训班。
6、执行局副局长马兴隆于2015年11月14日至28日参加了省高院在舟曲举办的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班,全体人员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以适应跨区划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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