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主要工作
一、 案件执行工作
1、结案1件,为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即(2015)兰铁中执字第16号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人员利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赴沈阳成功扣划,之后向申请人给付了执行款,该案执结。
2、执行到位涉党政机关案件1件,即(2014)兰铁中执字第9号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属于党政机关行政单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无其他自有资金。由于财政困难,难以按期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数次赶赴庆阳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区长反映情况、沟通协调,希望政府机关能带头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先后分三次共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尚余1500万元未支付。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甘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四、第五次履行内容向我院另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于7月6日立案执行。因两案的申请事项均为同一执行依据确立的分阶段履行的执行内容,故将(2014)兰铁中执字第9号案件并入(2015)兰铁中执字第14号案件合并执行。
2015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再次赶赴庆阳,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并就当前中央政法委、省政法委对涉党政机关未执行到位案件高度重视的情况向被执行人通报。之后再次向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区长讲明案件情况及党政机关单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严重后果,并报告庆阳市政法委,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希望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前将(2014)兰铁中执字第9号案件剩余的1500万元工程款结清。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和庆阳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最终区政府克服财政困难,积极筹款,使被执行人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付清了剩余的1500万元工程款。之后,我院按照省高院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要求,将该案执行情况予以上报。
3、被告人黄辉泽等人合同诈骗、挪用公款一案(即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判决后的追赃过程中,2013年6月18日,本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对冻结于该公司的李雪梅等资金账户内367个自然人股东账户及明鼎电子、市唯美特两个机构户内的股票过户至受害单位兰州铁路局。2013年7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驳回异议。2013年9月16日,该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15年9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2013)甘执复字第15号裁定书驳回了复议申请。
2015年10月18日,李旭艳副院长带领执行局和刑庭的工作人员再赴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依法执行。10月20日,执行人员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送达了甘肃省高院驳回复议申请的执行裁定和本院的执行通知,要求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2013年6月18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法院依法判决的证券资产过户到被害单位。由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一直不予协助执行,拒绝按照通知书将涉案股票过户,本院拟对该公司资产进行强制措施,并于10月27日冻结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两个。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最高院通知甘肃省高院暂缓执行,并对本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本案的执行将视最高院的最终裁决而确定。
4、目前,本院移送或申请执行的案件已经全部结案,剩余的未结案件9件,全部为省院指定执行案件,有的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有的暂时没有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对有条件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都在积极努力做相关工作,争取早日执结。
二、其他工作
1、继续做好案件审判流程和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案件信息录入到数字化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保证两个系统的案件信息一致。
2、按照甘高法(执)明传(2015)9号《关于做好“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案件数据统计及亮点工作报告工作的通知》和甘高法(执)明传(2015)11号《关于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要求,对兰州铁路两级法院无拒执罪案件的情况予以说明,并按照要求上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按时完成并上报本部门司法统计报表及台账。
4、参加了院里举办的保险知识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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