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查 查摆问题 认真反思 落实整改
根据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16号明传《关于在兰州铁路两级法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刑事审判庭全体人员于2015年7月15日,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审结的19件刑事案件就司法作风、办案程序、实体裁判及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和其他诉讼文书制作、案件社会效果及案卷归档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并逐案填写了《司法检查案件评查表》。经过检查发现,案件整体情况较好,一审案件检察机关均没有提出抗诉;上诉和死刑复核案件中,也没有被省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均二审维持、核准或一审直接生效;各类刑事案件,均在审限内结案,无超期羁押,均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没有发现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也没有发现错案,以及徇私枉法办“三案”的情况。
但部分案件仍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案卷案件材料内容不完整,;部分案件中笔录格式不规范;部分笔录字体不统一、行间距不规范;部分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没有捺手印;部分审理报告格式不规范;换押证的装订顺序不统一;卷宗封面将合议庭成员中的“代理审判员”打印为“审判员”。
针对存在的问题,经全体人员认真的反思和讨论,一致形成如下整改意见:
1、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责任心,树立办“精品案”意识。在案件自查中发现的多数问题都是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案件质量存在瑕疵。因此,刑事审判庭要求全体人员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工作责任心,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从文书制作、笔录制作、期间送达、案卷装订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严格检查,将案件办成“精品案”。
2、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上下级法院及本院其他庭室的沟通与协调。由于使用新的换押证,公检法三部门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换押手续的新规定还处于磨合期,致使部分案件换押手续未统一,经过沟通协调,该问题现已解决;需要与立案庭沟通,要求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注意被告人签字时需要捺手印;明确案件的收案、立案日期,以便于审限的计算;开庭审理的案件,主审人及书记员庭后及时要求公诉人或者检察员提供公诉意见或者出庭意见。
3、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统一:
(1)规范审理报告的写作。撰写审理报告时,应当明确区分主审人、合议庭、审委会的意见。同时,如果主审人与合议庭、审委会意见一致时,不能简单写为合议庭、审委会同意主审人意见,应当将合议庭、审委会的决定意见明确、完整表述。
(2)规范换押证的装订顺序。装订案卷时,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文书装订顺序要求,将换押证统一装订。在上诉案件中,可以采取手写页码装订案卷,待案件二审结束后在用油印编辑页码,以保证页码的连续性。
(3)确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算时间。由于省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在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算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4)期间的计算方法。确定被告人刑罚时羁押期限由抓获日起算。由于对刑事诉讼法中以月为单位的期间的计算是否是同日对同日有不同理解,各法院的做法也有不同,故确定为延续本院之前做法,在查找资料、与省法院及其他兄弟法院沟通后再进行确定。
(5)规范诉讼文书、案卷卷宗的格式。一是预备庭笔录应当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二是诉讼文书、各类笔录的字体、行间距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文书格式要求制作;三是如果提讯提解证看守所未填写羁押期限及变更原因、变更期限的,由主审人或者书记员填写完整;四是检察机关提交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统一装订在起诉书及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之后;五是打印卷宗封面时,注意区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员”与“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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