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兰铁中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强制要求穿着审判制服,但是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立案庭、业务庭室等与当事人接触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二条 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四条 参加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时,按会议通知要求着装。
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而定。
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 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穿着非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男性不得穿短裤,女性不得穿超短裙。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不得佩戴手链、项链等饰物;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二条 政工部门负责管理我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由纪检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我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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