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6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陈某某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保险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就双方所涉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发出了2018年8月30日经修改后正式施行的《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实施办法》,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范围扩大后首份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2017年4月,陈某某为其在幸福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人陈某某在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下,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依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2018年1月,被保险人陈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进行检查,经甘肃省肿瘤医院、北京301医院诊治,确诊为乳腺肿瘤(恶性),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陈某某向幸福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陈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拒付保险金,并终止合同的决定。双方产生争议后,陈某某亲属数次前往幸福人寿保险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维权,对幸福人寿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同时,陈某某亲属向甘肃保监局进行了投诉,使得矛盾更加激化。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阅了相关证据资料,并考虑到陈某某患病举债后导致家庭陷入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协调双方意见。最终在各方努力下,尤其是幸福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其上级公司支持下,陈某某与幸福人寿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向陈某某支付98 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保险纠纷双方当事人根据《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我院指定法官进行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于9月27日发出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本次经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办公室调解的案件,属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下属的张掖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发生的纠纷。在新实施的《关于建立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中,将调解案件范围扩大到了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下属各中心支公司发生的保险纠纷,同时规定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可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保险纠纷调解范围扩大后,对进一步维护甘肃省保险业健康发展,促进省内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统一,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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