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依照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印发的《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电子送达实施办法(试行)》,民事审判庭首次采用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
2018年4月13日,原告祁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立案后,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联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工作,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繁忙,无法按法定时间领取诉讼文书,为实现司法便民,节约司法资源,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释明了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后,该案诉讼文书由民事审判庭电子信箱账号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送达。
2018年1月16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印发了《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电子送达实施办法(试行)》,电子送达是在当事人自愿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基础上,借助互联网或现代通信技术设备对司法文书进行送达。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积极贯彻落实院党组“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的司法便民要求,以制定的《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电子送达实施办法(试行)》为基础,将电子送达这项新方式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使此项办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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