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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工作动态

来源:中院民庭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2/10 6:47: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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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审理情况

(一)开庭审理

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林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1号案)。

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甘肃大众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3号案)。

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常入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2号案),该案由刑事审判庭法官主审。

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晓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1号案)。

11月26日下午2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公司与兰州骏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彦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3号案),该案由刑事审判庭法官主审。

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王立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4号案),该案由刑事审判庭法官主审。

11月30日下午3时,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甘肃大众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3号案)。

(二)审结案件

11月6日,合议庭对甘肃泰隆聚氨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7号案),作出(2015)兰铁中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11月20日,兰州铁路土地管理局与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张生强侵权纠纷一案(2014年12号案),经过合议庭成员与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座谈,前往现场实地勘察,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合议庭作出(2014)兰铁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并向三方当事人送达。

11月25日,合议庭对常入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2号案)作出(2015)兰铁中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11月25日,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青藏铁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49号案),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准许撤诉,并作出(2015)兰铁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11月27日,合议庭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何晓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41号案),作出(2015)兰铁中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三)新收案件

 11月份新收案件共4件,分别为: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拓欣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47号案),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拓欣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48号案),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青藏铁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49号案),尉咏梅、丁宇飞与兰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50号案)。

(四)证据交换

 为全面推进落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落实庭前会议制度,11月4日,合议庭成员对甘肃大众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组织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将案件的证据固定下来,确定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并且确定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二、 学习情况

全庭成员按照政治部的要求,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严三实”的有关论述、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行学习,并认真做好笔记,全庭成员以《准则》和《条例》约束自己,在思想政治上,工作作风中牢筑防线。

三、其他工作

(一)  庭务会议

11月5日,民事审判庭在主管副院长谢宾的主持下召开庭务会议。会议中,谢宾副院长指出为贯彻省高院会议精神,学习落实省高院传达的“十三五会议”精神,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求民事审判庭全体成员集中精力和时间,抓紧审判中心工作,提高办案质效,审判人员要对各自案件做出开庭计划和结案计划,书记员要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做好审判工作。

11月17日,为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提高执法办案的质效,民事审判庭在主管副院长谢宾的主持下召开庭务会议。会议针对民事裁判文书的签发和二审合议庭一致意见改判时的处理两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与会人员经过讨论达成共识,民事裁判文书的签发,原《民事案件评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新形势发展和要求,不能充分调动合议庭的积极主动性,应当按照《完善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规定来实施民事裁判文书的签发,积极推动“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建议修改为:“本院的民事裁判文书签发,一般实行裁判文书原则上合议庭成员按规定先后署名,裁判长签发即可印制,只有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署名后,经庭长审核,最后由主管院长签发。”

针对二审案件的处理,合议庭一致意见改判时,按照现行《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范围规定(试行)》的规定,仍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样既增加了裁判的环节,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无法充分调动合议庭法官审理案件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建议修改为“二审民事案件的处理,合议庭一致意见改判时,不再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直接作出裁判。”本次民庭庭务会议的两项建议内容准备提交本院审委会审议决定。

(二)其他工作

为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审判技能,民事审判庭申请政治部配备一批审判业务书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务适用手册》、《民事案件裁判要点与裁判依据全书》、《商事案件裁判要点与裁判依据全书》等陆续到达,已分发给审委会成员、各业务庭室及全庭成员。

民庭将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相应审判业务书籍,适时开展学习。